您所在位置: 首页 > 获奖论文

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律师事务

2006-03-14    作者: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王靓华      浏览数:16,119


(该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05年度理论成果三等奖)

【关键词】全球经济一体化 国际贸易 国际投资 律师事务


  一、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的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十九世纪末期以来开始发展、尤其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向更深远、更广泛的层面发展、成熟的世界各国之间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的一种大趋势和发展状态。这种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壮态是以世界各国之间经济发展上的相互依赖性、各国国内市场和资源的相对有限和缺乏与国际市场和世界资源的相对广阔与丰富、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当数量的跨国公司的出现与经济上的自由竟争向高度垄断的发展以及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要求各国的经济与市场的开放为基础的。其主要标志就是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建立与联合国制定的、或世界各国之间答署的众多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反复实践 和适用而形成的众多的国际惯例。可见,全球经济一体化就是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和市场的开放与世界市场的统一的条件下,以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公平互利、国际合作与发展等为基本原则,遵循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并由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对各国的贸易活动进行协调和仲裁,世界各国之间进行自由而广泛的国际经济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金融和国际税收等活动的一种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趋势和状态。全球经济一体化,从根本上讲也是全球经济民主化的一种体现。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主要特征就是世界市场的统一、各国经济与市场的开放、贸易自由等。在此条件下,世界各国自由的经济贸易交往就需要进一步遵循更为全面而系统的规则。因此,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国际惯例即国际商业惯例,就是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长期实践中,经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一系列习惯性规则和原则。国际惯例一般是不成文的、任意性规范,但是,一旦当事人明确表示适用某惯例时,该惯例对当事人就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当然也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而且,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组织为便利交易、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又对许多不成文的国际惯例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编纂,便之成文化了。诸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国际商务合同通则》、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等。国际条约,这里仅指国际经济条约,就是有关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规范相互间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而签定的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国际经济条约涉及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各个方面,如贸易、商务、通商航海、投资保护等。重要的国际条约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TRIMs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众多国际惯例的形成和国际条约的签定与生效,无疑对国际经贸易市场的日趋统一、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开放化和经济的全球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确认、促进和保护作用。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经济民主化、市场统一化的集中体现。在世界经济迅猛发展的条件下,知识经济与信息时代的到来,要求世界各国在经贸活动中必须加强合作和进行更广泛的交流。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一个复杂而重大的课题,在此仅仅是对她从法律的角度作了一点粗浅的分析和说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国际惯例与国际条约对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与交往,将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和必不可少。
  
  二、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律师业务       
  在日益频繁和更加广泛的国际贸易活动中,涉及有关法律事务的方面异常复杂和繁多。所要运用的法律规范浩如烟海,诸如国际条约中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中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及其众多的国内立法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和有关的国际贸易组织决议等。国际贸易活动广泛地存在于货物、服务、技术等各个领域,需要在国际贸易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以及发生纠纷后的调解、国际仲裁与诉讼、国际贸易的支付、有关贸易方政府对贸易的管制措施、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状况的了解以及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许多方面作大量而繁复的工作。    
  就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律师业务而言,其工作内容极为广泛,对律师法律上、业务上、有关贸易技术上等各方面的要求都比较高。以下仅对其中几个方面作一简单说明。    
  第一,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有关的合同协议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律师的主要工作。常见的有对贸易相对方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调查并咨询贸易相对方所在国的贸易法规和相关政策。代理或协助贸易委托方与对方进行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谈判,依据有关国际贸易法规、针对不同的贸易项目,把握好对贸易委托方有利的相关条款,掌握主动权,以充分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在合同条款确实符合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前提下与贸易相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二,在国际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履行及其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律师的主要工作。在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代理律师要注意贸易相对方是否依约履行合同,如是否依约在船上交货、是否依约交付了有关单据及单据与货物是否相符等。如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律师可与对方协商和解、进行调解或通过国际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在解决贸易纠纷过程中,代理律师要全面把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对方的违约情况,如货物的遗失是在风险转移之前还是之后、委托方不履行合同是否因对方预期违约所造成、委托方拒收货物是否因对方的货物与单据不相符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等。    
  第三,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行票据结算和国际贸易支付过程中律师的主要业务。如审查票据的合法有效性、是采取的汇付、托收、信用证那一种支付方式,如信用证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是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等。    
  第四、律师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过程中的主要业务。比如要审查贸易相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倾销,所倾销商品的价格是否大大低于其正常价值而且数量巨大,调查了解贸易方所在国政府的补贴行为是否超出了可以补贴的产业和产品的范围等。      

  三、律师办理国际投资法律事务    
  国际投资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市场统一化的条件下,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将显得更加重要和经常化。国际投资可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如国际贷款),前者又可分为国际政府直接投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和国际组织直接投资,后者可再分为国际政府间接投资、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和国际组织间接投资。在国际间的经济贸易活动中最常见和广泛的一种方式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即国外有关个人和经济组织将自己直接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资金、技术、设备、知识产权等)通过法律途径投向非本国进行生产、经营并由投资者对其进行直接管理的一种投资方式。在中国大陆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多属于私人直接投资的方式,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律师办理国际投资有关法律事务的工作内容非常广泛,主要的讲包括担任外国投资者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进行律师见证、代理资信调查、代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草拟、审查重要合同、办理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法律事务等。办理国际投资法律事务,对律师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掌握国际投资方面繁多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还要熟悉国际投资者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知识,具备较熟练运用英语等外国语的能力。    
  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投资者所在国为资本输出国,接受投资国为资本输入国。对中国律师而言,既可为国内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为国外一方提供法律服务。国际投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代表性的一种为BOT方式即建设、经营、移交的方式,在当今国际投资活动中较为通行,而且主要的存在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活动中。律师办理国际投资法律事务时,不仅要参照国际投资双方的国内法,而且还要参照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如世界银行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即TRIMs等。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外的经济贸易活动更加广泛和经常化,众多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大量适用,对我国律师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当然也给我国的律师业走向成熟和现代化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律师办理国际投资法律事务往往要为投资者对资本输入国的投资环境进行调查,为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比如要了解资本输入国的自然环境如气候、地理条件、交通便利程度、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如政治状况、社会安定程度、经济条件、文化、人文环境、民族特性等,调查了解硬环境如基建、服务设施和软环境如社会管理、政府的运作、服务质量等。在国际投资双方发生争议时,律师可代理或参与投资任何一方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进行外交保护。在将争议提交仲裁时,可协议选择基于《华盛顿公约》而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即ICSID予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