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所新修订《章程》和《交易规则》下月实施
发布时间:2003-10-23 浏览数:700
新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该所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将自2003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有关负责人称,此次修订将进一步完善该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强化一线监管制度体系。原《章程》和《交易规则》自2000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上海期货市场的平稳运作,促进上期所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上期所的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机遇。一方面,我国期货市场已经从规范整顿阶段步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WTO,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经济发展对期货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货市场对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日益强烈。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满足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中国证监会已经在2002年陆续修改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因此,上期所原有的《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与新修订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某些规定也不相符合,有必要进行适当的修改。近一年来,在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的直接领导下,上期所充分征求各会员单位的意见,在《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框架内,按照有利于市场发展和加强风险控制的原则,根据新修订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原有《章程》、《交易规则》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期货部确定的原则,在《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目前交易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不宜做大的变动,尤其是不得突破条例。因此,在修改过程中,上期所十分注意在不违背现有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努力使新《章程》和《交易规则》既适应目前的市场状况,又尽可能地为上期所、期货市场的长远稳定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 此次上期所《章程》的修改主要包括:(一)控制清算风险,加强对结算银行的监管。(二)适应市场发展,增加特别会员的规定。(三)理顺理事会职能,加强技术系统的规划设计。(四)授权制定违规查处办法,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五)结合实际,正确处理效率和实践的关系。如根据实际情况和新修订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建议缩短召开会员大会的提前通知期限(由30日缩短为10日);延长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结束后,全部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的时限(由3日延长到10日)。 此次上期所《交易规则》的修改主要包括:(一)增加有关特别会员的规定。(二)满足企业需要,修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规定。取消有关"套期保值额度不得重复使用"等规定,只要求投资者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使用其套期保值头寸。(三)在确保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的交易风险。原《交易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一旦会员结算准备金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交易所即对该会员进行强行平仓。新《交易规则》修改为"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时,则交易所将对该会员强行平仓。"(四)提高会员严格控制投资者风险的自觉性。新《交易规则》把自行减仓的权力交给会员,由会员根据实际风险情况自行决定平仓的顺序。同时,交易所保留必要的控制措施。(五)明确交割仓库的责任,规范交割行为。(六)加强对会员单位、结算银行的监督与监管。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