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见证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历程
发布时间:2005-06-15 浏览数:1,436
执业理念:
企业的法律顾问部门决不能只做咨询部门和顾问部门,而应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实体部门
本报记者 孙继斌 实习生刘丽萍
大型国企的总法律顾问制度是2002年由当时的国家经贸委组织试点的。然而,还在1996年的时候,李申田就在航空工业总公司推行了这项制度。这一年,在下属十多家法制建设搞得比较好的企业,总公司都任命了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也就在这年,他提出了一个口号:要提升法律顾问工作层次,推动企业法制建设发展,要在航空工业建立一支能与国外大公司的律师对阵的法律顾问队伍。在当时的情况下,李申田提出法律顾问要从企业内部产生,为此总公司专门下文要各下属企业推荐人才。他还提出,这个总法律顾问要真正的懂法律,不能名不副实。在他的推动下,各下属企业的法律工作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很快建立起来了。
为了规范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的工作,在李申田的主持下,总公司在1999年年出台了《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和《总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记者问他,总法律顾问是不是从他那儿叫起来的?他说,不能这么说,这个叫法不是他发明的,而是从国外学的。这之前,因为业务关系,他去过波音、麦道等大的飞机制造公司,看到人家有专门的法律机构,有总法律顾问。像波音公司,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律师就有七百多名,这些律师还不能打官司,如果外部有官司,须聘请社会律师,波音的总法律顾问的级别也很高,相当于副总裁。
到了1999年7月,航空工业总公司一分为二,李申田担任了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办公厅主任兼法律事务部部长,继续领衔公司的法制工作,继续勾画他的公司法制建设蓝图。
正因为原先的总公司和现在的中航二集团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声有色,2002年9月,在国资委进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时,公司被列入第一批试点单位的第一家。公司还按照试点要求编制了《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经报中央七部委组成的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李申田被任命为总法律顾问。同年11月国资委的总法律顾问现场会也是在他们那儿开的。2004年试点结束时他们又作了发言。
国资委在搞试点,他们也在做。2003年2月,公司下发文件,部署安排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确定了15家试点单位。
李申田说,试点以后,他们全面落实了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和职责,提升了法律顾问工作的层次,基本实现了试点要求的“三个到位”、“两个健全”、“一个提高”。他说,试点工作已于2004年转入全面实施阶段。
在积极推行下属单位总法律顾问工作的同时,李申田做的另外一项工作就是主持制定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规定》,并在2004年年底施行。
现在,在航空二集团,已形成了这样的规矩:集团公司决策事项都要事先由法律部门在法律上研究论证、提出意见。个别事项法律部门未提意见的,主管领导审批时,也能明确批转法律部门审核后再签发。集团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如重组上市、兼并破产、企业改制、资产转让、土地开发、资产担保、与国外合资合作等,领导均明确要求法律部门自始至终参加,在法律上严格审核把关,避免出现法律上的纰漏,确保项目有可靠的法律保障。正因为从集团高层到部门领导有这样的法制意识,所以这么大的集团这么多年来没有出现过大的经营问题。李申田自豪地说,有事找法律部门审核把关,已然成为大家的习惯了。
李申田认为,法律顾问工作绝对不能流于形式,法律部门的工作绝对不能务虚。法律顾问部门决不能只做咨询部门和顾问部门,而应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实体部门。李申田还指出,推行法律顾问工作要做到五个落实,即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效果落实。
与此同时,企业法律顾问要提高三方面素质,即:政治素质、工作素质、业务素质。他说,这三个素质的排位顺序是有讲究的。
且不说很多大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就是有,人们也多数想象是个清闲的部门,至少不会像业务部门那样忙碌,然而在航空二集团,记者却有着不同的感受。6月9日下午两点我们按约来到时,李申田在参加会,法律事务部的另两位负责人也在参加别的部门的会。说到李申田,部里的两位女同志流露出的都是敬佩和感叹。她们说,老李身体不太好,可他又太忙了,太辛苦了。
从航空部的老法规处长,到航空工业总公司的法律中心主任,再到航空工业二集团的总法律顾问,整整20年,李申田的工作变化和个人阅历见证了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发展的历程。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