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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律师做证何时不再看情面

发布时间:2004-02-11 浏览数:1,231

张盈律师事务所 王一律   常闻同事抱怨,现如今国民的法律意识不尽如人意,经常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不是怕打击报复,就是怕惹事生非,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普遍存在,特别是一些人在思想意识的深处仍然认为公检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是在执行公务,而律师调查取证是私事,配合律师调查取证是情分。于是乎,有的律师感叹:律师取证难,难于上青天。我也曾有过多次调查取证的经历,以前对此体现不深,这一次的取证经历却让我对律师取证难有了更深的感悟。   岁末年初,经朋友推荐,一位公司老总匆匆忙忙赶来请我帮助其排忧解难。该公司因与一已离职职工发生劳动关系纠纷被请上劳动仲裁庭,开庭在即,焦急万分。听完其介绍案情,我当即表态,愿竭尽全力为其提供尽可能满意的法律服务,但有些重要情节必须尽快调查核实,有些关键证据必须尽快取到手。   办妥委托手续,在当事人的积极主动配合下,我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初步调查核实,我发现这位申请劳动仲裁的已离职的员工贾某(化名)原是某国有单位员工,办理停薪留职后在外务工,而被诉人(我代理的公司)与申诉人(贾某)曾于1998年5月5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基建期临时劳动合同》。我通过分析认为,申诉人在原单位办理的是“停薪留职”,这就是说其与原单位还保留着劳动关系,还有公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因此,该《基建期临时劳动合同》的性质只能是一种劳务合同,被诉人所欠申诉人的也只是劳务费,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资。而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的约束,这样一来,申诉人要求补偿费和交纳社会保险的请求就无法律依据。如果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没有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申诉人也只能去找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因为国家规定社会保险具有惟一性。因此,取到确认贾某原劳动关系的证据,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目标明确,我信心十足,随即和委托人驱车直奔贾某原单位劳动人事科。到达后,我们被告知主管人员外出开会,第一次取证无功而返。次日早8点半,我第二次赶到贾某原单位,出示了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和律师证,说明来意后,被主管人员告知,贾某确是该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与该单位仍有劳动关系,该单位确实在持续不断地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此消息确实让人振奋,但在我们请求该主管同志出具证明时,却被告知,需要与贾某核实情况,需要请示报告,建议隔日再来。当我们再次来到该单位,请求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时,被婉言谢绝。   此时此刻,退出不是我的性格,何况当事人祈望的目光不允许我退却。犹豫片刻,我决定去找人事科长。我们敲开科长办公室,向科长说明了来意,科长先是找主管人员了解情况,又是向领导请示,最后请我下午4点听结果。   下午4点,我得到的答复是:此证不能出。又气又急,我自己也不知道是怎样走出科长的办公室,也不知道此时此刻的我给当事人留下了怎样的印象。我迅速调整自己,非常冷静地对当事人讲:此时此刻,我已不仅仅是在办案,不仅仅是在力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在维护我们律师自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为我们自己的生存环境和职业权利而努力。   第二天一早,我走进了贾某所在单位的上级单位领导办公室。我单刀直入,说明来意后详细陈述了做证的利弊关系,讲了依法治国和公民、法人的法治职责。我慷慨激昂,滔滔不绝,一时间,我的“大道理”并未被打断,最终该单位领导非常爽快地答应尽快与有关部门沟通,尽快答复我。我感到十分意外和万分惊喜。   两天后,我成功取到了这份关键的证据。跑了6次才取到一证,既高兴又感觉到律师调查取证的不易,更加认识到律师肩上的重担和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