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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制定PM2.5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发布时间:2011-11-17 浏览数:1,067

    今天,环保部公开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PM2.5以及臭氧等纳入监测范围。环保部科技司有关负责人今天向媒体称,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WHO)提出的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目标值。这位负责人说:“这是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要实践。” 
  至于缘何公众对于优良天气的感官感受与空气污染指数常有背离之感,这位负责人说,原因有多个方面,但PM2.5未纳入强制考核范围是造成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京津冀长珠三角洲灰霾现象频繁发生
  我国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自1982年制定并发布实施,至今已经实施了近30年。
  “眼下,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和PM2.5污染加剧。”这位负责人说。
  在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臭氧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
  这位负责人认为,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空气质量管理的要求,需要尽快修订。

                          公众感受与监测结果背离原因为评价污染因子少
  对于什么导致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与公众感觉不一致,特别是,环保部门发布的空气质量可能是二级,但公众感觉空气污染非常严重?
  这位负责人说,现行空气质量评价体系未将一些污染因子纳入评价体系是一个重要原因。
  这位负责人坦陈,目前纳入空气污染指数的评价因子偏少,此外,空气污染指数发布的周期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日有区别等也是其中原因。
  “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PM2.5是造成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位负责人说,依据现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我国部分区域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不完全一致。
  这位负责人表示,部分污染物项目有待调整,限值有待修订,数据有效性规定有待收紧,部分监测分析方法也需更新。

                           PM2.5限值与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
  PM2.5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已经被科学证实,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问题日益凸显。这位负责人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以保护公众健康为最主要目标。
  他表示,将PM2.5放入强制性污染物监测范围,既是保护人体健康的需要,也是解决灰霾等环境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消除或缓解公众自我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这位负责人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设定的标准也参照了WHO的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污染物项目限值的设置,综合参考WHO提出的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目标值制定了标准限值,同时,也考虑了我国当前实际环境形势。”这位负责人称,将PM2.5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与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管理的需求。
  这位负责人说,参考WHO的标准是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要实践。

                            新标准拟于2016年全面实施各地可自愿提前
  新指标的设定是不是可以监控和减少我国部分城市的雾霾天气?对此,这位负责人称,我国区域性灰霾天气日益严重,与人为排放的大气颗粒物不断增加,尤其是细颗粒物增加有关。
  他说,标准修订稿增加PM2.5项目为基本监控项目,同时收紧PM10和NO2浓度限值。这位负责人明确的说,这些标准的设定,对于防控灰霾等重点大气污染问题会有直接作用。
  这位负责人透露,新标准拟于2016年全面实施。
  他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2016年前有两种方式可以提前实施新标准,其一,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其二,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域环境保护需要自愿提前实施本标准。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