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泽林在全国高院政治部主任座谈会上要求做好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03-02-21 浏览数:1,514
( 黄献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正式启动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和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政治部主任座谈会上获悉的。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在部署法院思想政治和组织人事工作任务时强调,今年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要在书记员改革上有新突破。其核心是法院新招聘书记员实行聘用制,进行单独序列管理。他要求各试点法院要严格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严格聘用书记员编制管理,做好聘用书记员的招聘工作。要认真落实聘用书记员的待遇,完善聘用合同,聘用书记员是聘用制的公务员,在聘用期间除按照公务员的管理办法享受有关工资待遇以外,人民法院还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他们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完善对聘用合同的管理,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用书记员的工作表现决定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续订。要做好现有书记员的平稳过渡,妥善处理已聘用的书记员问题。在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前各级法院正式录用的书记员,实行“老人老办法”。除人民法院录用时另有规定、约定外,这些书记员可以根据本人条件、工作需要,转任到法官、法官助理和其他职位,也可以作为录用制书记员从事书记员工作。 在谈到稳步推进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时,苏泽林强调,建立法官助理制度,让法官助理承担从法官职能中剥离出来的审判业务性的辅助工作,是进行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步骤。他指出,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必须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统一指导下进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把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作为今年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进行研究和探讨,对辖区内的试点法院进行全面指导。各试点法院制定的试点方案,首先应当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其次应当明确法官助理的条件。在改革中应实行“老人老办法和试行新政策相结合”的原则。“老人老办法”是指在人民法院现有人员中开展法官助理的试点,重点以运行“法官(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人员组合模式为主;维持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职务、待遇不变,使他们在保留现有身份的前提下,行使法官助理职责。“新政策”是指新进法院的审判业务人员和重新组合后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再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这些人员中符合法官(审判员)条件的,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直接任命为法官(审判员);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任命为法官助理。新进人员不再走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老路。他强调,法官职业化建设不能操之过急,要充分考虑到地域的差别、经济文化的差别和自然条件的差别,既不能怕担风险,按兵不动,无所作为;也不能盲目冒进,草率行事,急于求成,必须考虑队伍的稳定和审判任务的完成,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