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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应当提倡但不适宜强制

发布时间:2005-07-26 浏览数:877

    日前颁布施行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这意味着,黑龙江成为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婚姻登记条理》实施,全国施行“自愿婚检制度”以来唯一重新实施强制婚检的省份。

  强制婚检的取消与恢复一直备受争议。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就有部分代表、委员主张恢复强制婚检。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向大会提交议案,要求恢复并规范婚检。而四川省钮小明等32名代表亦联合提出《协调、修订和完善有关婚前医学检查的法律法规》的议案,认为婚前医学检查是提高人口出生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预防先天性疾病的一道重要防线。

  强制婚检取消后,缺陷儿是否增多?缺陷儿与强制婚检有没有法律上的关系?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合不合法?昨日,本报邀请专家展开讨论。

  黑龙江

  恢复强制婚前检查引起社会强烈争议

  据新华社讯 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引发了强烈争议。有人认为,取消婚检是因噎废食,恢复了好;也有人认为,强制性的重提是一种体制的倒退。

  哈尔滨市民李盈认为,由于新人素质参差不齐,很难保证能够自愿婚检,而强制性婚检就解决了这一问题,有利于下一代。而刚刚结婚的哈尔滨市民迟国则认为,现在都尊重个人隐私,如果采取强制性措施就相当于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犯。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调研员魏广福认为,《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有冲突,民政部门目前还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婚检,可能会招致行政诉讼。

  北京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恢复强制婚检

  本报讯 据《北京晚报》报道,前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严晓燕委员就民政局的述职报告提出了一点建议:在贯彻执行婚姻法相关规定,促进婚姻工作规范化上,北京已经取消强制性的婚前检查。目前,有的地区开始恢复。严晓燕委员认为,带有强制性的婚前检查还是有必要的,无论对于提高人的素质,还是对于婚姻本身都是有好处的。

  基础问题 取消强制婚检是否导致缺陷儿增多?仍待调查

  为孩子为家庭为社会应提倡婚检

  主持人:2003年强制婚检取消后,社会上要求恢复的呼声很高,其理由就是,缺陷儿的出生明显高于以前。而民政部官员前一段时间却表示,取消强制婚检后,新生儿缺陷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那么,缺陷儿增多与取消强制婚检到底有没有关系?

  自己对未来配偶有知情权

  陈舒:结婚应该包含两种功能,除了感情的社会功能,还有人类自身生产功能。提倡婚检是对承担社会生产功能做准备。我国目前每年约有80万到100万有缺陷的新生儿,大批缺陷儿的出生,不仅影响了我国人口素质,也给社会特别是给当事人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婚检肯定是能起作用的,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实行三级预防体系,即婚检、孕检和新生儿体检。如广东是地中海贫血症的高发地区,一般通过父母遗传给子女,如果在婚前能够通过检查出父方或母方是否携带地贫症的发病基因,则能够有效地避免贫症儿的出生。我女儿在儿童医院工作,经常接触到这样的事情,老公或老婆知道自己携带遗传病,婚前却瞒着对方,等有缺陷的孩子生下来,瞒不住了,就想贿赂医生,企图把责任推给对方。家里有个不健全的孩子,孩子受罪是肯定的,父母也很痛苦,不但是感情,经济的负担也很重,有人于是就后悔了,要离婚了,有人甚至丢下孩子跑掉了。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悲剧。实际上,为了孩子、为了家庭、为了社会,自己去做婚检是一种义务,而要求未来的配偶去婚检就是自己权利,对方有没有传染病或遗传疾病,自己有知情权。

  周玮玮:去年,广州市计生局受理的病残医学鉴定351例中有252例符合病残标准,其中32例属于遗传性,占所有病残病例的12.7%,其中又有14例是地贫,这14例地贫只要通过婚检是可以筛查出来的。这说明婚检还是可以有效查出某些导致新生儿缺陷的问题。

  有关婚检的问题调查仍不充分

  陈婉玲:缺陷儿增多与取消婚检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结婚和生育是两回事。即使婚检查出患有影响生育的疾病,只要双方愿意仍然可以办理结婚,只要不生育就不会有遗传性缺陷儿的产生。而且,婚检只是检查身体基本的健康状况,检查不出通常所说的可能导致新生儿缺陷的问题。要控制新生婴儿缺陷率,需要通过怀孕前后的身体检查。实际上,很多夫妇都会选择在怀孕前而非结婚前检查身体。所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进一步重视孕前检查对防止缺陷儿的出生关系更为密切。联合国人口基金驻华代表希瑞·泰丽雅女士就称,“婚检在降低出生缺陷方面的作用被过分夸大了。”

  我国的强制婚检是2003年10月取消的,未婚先孕毕竟是少数,即使每对夫妻都是一结婚就怀孕,孩子也要到2004年底才出生。因此,把2004年出生缺陷数据与2003年相比来说明取消强制婚检的后果,这样的统计是不合理的。

  陈舒:老实说,我们对取消强制婚检与缺陷儿的关系这一问题调查还不够充分。我们要了解人们不去婚检的原因,是婚检流于形式?还是费用昂贵?或者自己有意向对方隐瞒?这些都要弄清楚。

  法律问题 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是否违法?对此有争论

  政府包办不利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主持人: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在3万多网民中,49.97%赞同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而37.69%则认为侵犯了公民隐私,表示反对。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合不合法?我们先从应然的角度,讨论法律应不应该强制婚检?

  强制婚检要符合三个条件

  邓世豹:强制婚检有利益冲突,一方是私人自由权利,一方是优生优育。强制婚检在实质上是否合法,要看其手段是否符合目的性,要看强制婚检与缺陷儿增多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要看强制婚检是不是实现优生优育的必要手段。法律要讲究比例原则,即需要损害公民权利时必须选择最小的方式。如果不符合以上三条件,强制婚检就是实质上不合法的。

  曹宇瞳:结婚权、生育权是私权。虽然也涉及到对家庭、社会的影响,但并不应该采用强制干预的手段,而应该采用引导的方式。以前要求强制性婚检,现在突然取消了强制性婚检,大家一下子都不愿意去婚检了。但可能再过一段时间,通过政府的呼吁和宣传,大家的法律意识会逐步提高,便会有更多人自觉进行婚检。因为毕竟这是对自己有益的。

  主持人:我们再从法律分析的角度讨论黑龙江条例的合法性。《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属于法律,《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属于行政法规,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属于地方法规。的确,地方法规不能违反行政法规。但《婚姻法》并没有明文禁止强制婚检,《母婴保健法》第12条则明文规定了婚姻登记应当婚检,它的地位比《婚姻登记条例》还要高,有人认为该条是黑龙江条例的法律来源,也就是黑龙江条例并没有违法。各位怎么看?

  邓世豹:《母婴保健法》是1994年颁布的,而《婚姻法》是在2001年修订的。在修订婚姻法时,立法者以及学术界也曾对是否“强制婚检”进行了争论,最后的意见是不强制。在后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理》更是取消了“强制婚检”。在法理上,同一位阶的法律在对同一事项进行规定时,应该适用新法。即不提倡强制婚检的《婚姻法》废止了《母婴保健法》中关于强制婚检的条款,《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中强制婚检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因此黑龙江省条例强制婚检是对法制的一种破坏。

  汤哨锋:我认为黑龙江出台的《条例》并不违法。《婚姻法》没有对婚检作强制性规定,而将它留给别的法律去作进一步的规定。因此《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对婚前进行医学检查进行强制性规定也未尝不可。因为婚姻是根据双方自愿为原则的,在婚姻登记的时候,是根据婚姻的积极要件来设定的,只要有双方自愿、有感情基础等婚姻的积极条件则应给予登记。而至于消极要件采取什么方式来处理,并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政府包办不利公民权利意识

  主持人: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在作婚前检医学检查,但很少有国家对婚检采取强制性安排。发达国家的新人都很自觉去参加婚检,而我国自愿婚检者少之又少。取消强制婚检被视为法治的一大进步,但这一进步是否超越了现有的国民现状?

  邓世豹、曹宇瞳:我们认为不存在这个问题。事实上,法律意识落后与过去政府过多的干预有关系。政府把事情都包办了,人们自主意识反而受到了抑制。取消强制性婚检后,人们也许会慢慢地培养出法律自主意识。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该起一个辅助、引导提高的作用。

  陈婉玲:应该引导公民把婚检当成一种权利来对待。对结婚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另一方理应享有知情权。婚前被瞒骗,婚后却发现对方根本不宜结婚、生育,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陈舒:我现在在思考一个问题,在结婚前如果患有某些传染性疾病却故意欺骗,使得无过错的配偶受到伤害,无过错配偶是否应该得到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权如果能够设立的话,能够更加有效地唤起老百姓的权利意识。

  邓世豹:其实,这些受侵害者求偿要求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也能得到支持,现在只是没有这样的案例。我想,他们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得到法院认定的可能性很大。

  提倡婚检也要改革婚检

  主持人:对于强制婚检的争论还会继续,其目的都是为了优生优育,对此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

  陈舒:过去的婚检是有荒谬之处,该查的不查,不该查的乱查,比如查人家是不是处女。婚检查什么,《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说得很好也很清楚,就是有没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有没有指定传染病,有没有有关精神病。各地比较常见的遗传性疾病是不同的,比如广东的地贫就比较严重,应该有针对性。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内容只要求写明“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这恐怕过于模糊,甚至对结婚者有误导作用。因为有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健康状况不好的不能结婚。所以《声明》中应当写明对《母婴保健法》里面所说的几类疾病了解才行。

  陈婉玲:既要提倡婚检,也要改革婚检。过去的婚检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应该通过调研,改善婚检的方式。其实在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会以多种形式劝导新人进行婚检,而且也会提醒新人在婚前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周玮玮:我们计生部门已经把优生优育、鼓励婚检的宣传前移到了婚姻登记的现场。在强制婚检得不到立法支持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更多地寄望于新婚者的自觉上,让他们意识到婚检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后代负责,对社会负责。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