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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肺炎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拒不配合的单位或个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2,081

自新冠病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全国上下投入到抗疫和防疫及治疫的工作中,同时,各地也不断出现一些不理智的行为,拒不配合当地的防疫工作,散播虚假疫情信息,甚至有的地方出现暴力殴打一线防疫工作人员等情况。港宏新冠病肺炎法律服务团在此温馨提示大家: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拒不配合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1、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

2、散播谣言、虚假疫情信息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3、寻衅滋事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4、携带传染病病原体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事故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6、故意伤害他人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政策、防碍公务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二、刑事责任

1、防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20201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1号公告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本次疫情防控期如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适用本罪立案标准。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5、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202027日国家卫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针对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医务人员实施以上的犯罪行为进行从严、从快依法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213日发布一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案件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借疫情诈骗等犯罪。多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民事责任

(一)过错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自爆发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基层村委、社区居委已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积极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传播,作为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做好安全防护,如果因个人原因拒绝接受防疫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推定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以不知道该疫情存在危害性为由提出抗辩的,根据该法第二款规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举证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能力划分标准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属于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律后果由监护人承担,如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在能够通过自己的智力作出判断的应当由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否则,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法律推定应当对目前的疫情造成的传染性和危害性具备判断力,所以法律推定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已被国家列为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预警最高级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政策,如果因单位或个人未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本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以上两部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有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增加了“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9、支付违约金”三项。根据新法优行旧法的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1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71日生效,所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生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

尾声:2020215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通报,自202023日至213日新增病例已出现连续下降的趋势,通过数据可以肯定,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疫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家注意,目前防疫的形势仍然很严峻,目前将近6成的企业没有复工,防疫仍然不能松懈。在疫情没有正式宣布结束,国家没有取消一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预警前,我们应当保持谨慎态度,做好个人和家人的防疫和抗疫工作,避免出现不理智的行为,积极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所居住的村委或社区居委防疫措施,做一个守法、有责任、有担当的合格好公民!



(作者:刘彦林  吴达英,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