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宅用作办公场所属于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06-08-04 浏览数:2,675
2005年5月1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实施后,租赁住宅等非商用用途的房屋将不被允许,有关方面提醒请各律师事务所在选择办公场所时,注意办公场所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不要选择住宅作为办公场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住宅房屋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广州市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了该市住宅房屋的租赁政策,《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违反此项规定的,将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