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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父母支付医疗费用, 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0-05-07 浏览数:4,460

疫情当前,律师团队接到不少相关的咨询。

其中有一位客户咨询,说正和老婆闹离婚,在此期间父母因得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需要救治,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去帮父母支付医疗费用吗?会不会被认为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别太担心,如果是确诊了新冠病毒肺炎的,当前大部分省市均发布了政策,救治的费用将由财政全额补助。所以,至少在当前这一点不用太过担心,如果父母真的患病,救治的费用由政府兜底,不会因此进一步增加夫妻之间的矛盾。

那如果是患有其他疾病,需要自费支付呢?

这涉及到了父母赡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问题,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先来说赡养父母义务的问题。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此外,赡养的具体方式既包括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也包括提供精神上的慰藉。所以,作为赡养人的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及时提供医疗和护理,并提供医疗费用和承担照料责任。

二、如果支付父母医疗费用的资金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虽有协助赡养的义务,但仍应综合以下几个因素具体分析:

1.父母的经济能力。

如果父母自己有退休金,有足够的医疗保险及存款,足以支付医疗费用的,则父母首先应自行支付。

2.赡养人的赡养能力。

如果父母的医疗费用巨大,已经超出赡养人及赡养人配偶的经济承受能力的,但赡养人又坚持支付的,那么配偶是不必倾尽所有来履行配合义务的。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考虑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依据上述规定,赡养人可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再以自有资金来支付父母的医药费用。但如果费用的支付非常着急,律师认为,赡养人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先行支付,配偶一方未来可主张属于其个人部分的款项,但赡养人支付医疗费用的行为不应视为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3.要考虑承担赡养责任是否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比如,父母一共生育三名子女,该三名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三名子女的经济能力相当。那么,当父母自己无力支付这些医疗费用时,应当由三名子女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若其中一名子女未经配偶同意、全额承担了父母的医疗费用的话,那也要考虑是否有损害配偶的财产利益。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要求履行赡养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父母,如果其他子女拒不承担赡养义务,而父母又急需救治,自己承担了全部费用之后,很难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其他子女偿还该笔费用。同理,自己尚无法主张,作为配偶,则更加难以提出返还的请求。

 

综上,笔者认为,在合理的范围内,为父母支付医疗费用,配偶有义务配合履行赡养义务。当一方履行赡养义务超出合理范围的情况下,即使配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先行为父母支付了医疗费用,也并不视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其超范围部分,配偶可不再承担。

(作者:黄晓颖,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