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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协:律师转所必须由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

发布时间:2006-04-07 浏览数:7,321

 

  编者按:昨天,北京市律协纪律委员会在律协网站上公布了两条规范执业指引。而一条“律师转所必须由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没有推荐信不得接收”的规定却引起律师界的争议。律师们首先肯定了这一新举措,但是也提出了不同意见。


  
    律协一份规范执业文件引起侵犯就业权争议


  昨天,北京市律协纪律委员会在律协门户网站上公布了两条规范执业指引。而一条“律师转所必须由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推荐,没有推荐信不得接收”的规定却引起侵犯律师就业权的争议。

  市律协纪律委员会规定,凡本会所辖律师事务所接纳其他律师事务所转来的律师,无论是受聘还是入伙,也无论该律师来自本地或者外地,接收的律师事务所都必须要求其出具原执业机构主任或者其他合伙人亲笔签名的推荐信。推荐信应当载明被推荐的律师的专业教育背景、执业年限、职业操守、专长以及业绩方面的评价等内容。律师事务所不得接纳没有推荐信的律师,律师的原执业机构及其合伙人也不得出具内容虚假的推荐信。否则,有关责任人将有可能受到纪律委员会的追究。这意味着没有推荐信,律师将可能会“失业”。

   无疑,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整个律师行业,防止出现个别“害群之马”。但是,这条规定却在法律界引起争议,有律师和专家认为,这将侵害律师个人的劳动权、就业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向记者抱怨说,原本律师安排好案件、解决完当事人投诉、经济结清,就可以转所了,现在,一旦律师与律所主任或其他合伙人产生矛盾,无法得到推荐信将无法转所,律师个人的职业生涯将受到影响。

  清华大学客座教授左祥琦认为,市律师协会强制规定律师转所必须有推荐信,将侵害律师个人的劳动权、就业权,相对市律协而言,律师个体是弱者,一旦因无法取得推荐信而无法转所,维权将变得十分困难。

  另外,去年11月13日发生了北京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荣长卷走东景苑小区业主800万元房产证办理费用事件后,律协针对近来发生的若干类似事件,要求今后律师为委托人代管资金必须出具收据、发票等作为合同依据,或者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存入案卷,否则将被视为“私自收费”,私自动用委托人资金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将受到严惩。(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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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说:

  规范律师转所,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

  敬云川律师:为解决律师随意转所给律师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措施,使之从无序走向有序,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近日发布第1号、第2号《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就事务所代委托人保管资金、指导实习律师及律师转所等三个问题发布规范执业的指导意见,并要求广大会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照执行。这是律师地方协会为着力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问题而出台的规范执业指引,对于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并树立全社会对律师职业的信任意义重大。

  律师转所、流动频繁是律师职业的一大特点。 一方面,律师流动是律师自由职业的性质使然;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趋势要求律师业必须进行内部整合。“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相信没有比自由流动更优的资源配置的手段了。因此,律师流动是正常、合理的现象。但近几年来,北京市律师人数以每年数千人的速度快速增长,同时,律师被投诉的数量也呈大幅攀升,个别律师严重侵犯委托人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与目前律师转所频繁而且十分随意,缺乏有效管理措施不无关系。这种趋势已经威胁到了律师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信誉,如果对此放任或不及时加以约束,后果必将是灾难性的。

  律师个人转所不仅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资源和利益分配,常常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产生紧张关系而且其原来的委托人将被迫面临重新选择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局面,在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三者之间也会产生紧张关系。因此律师转所不仅是个人行为,也同时会影响到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权利和利益。事实上,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三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公开化已经波及到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前途。为此,地方律师协会出台相关规范执业指引,对律师流动进行必要规范和管理实有必要。

  敬云川律师: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业领域:公司、国际贸易、金融(银行)、土地开发、投资、外资


  付成武律师:针对北京律协推出的这一新的举措,我认为是管理上的进步。能够对律师事务所接纳优秀的律师起到源头作用,使接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多个角度了解被接收的律师。诚然,推荐信仅仅是接收律师事务所的参考,要真正的考核被接收的律师还需要在日后的工作或合作中去认识。为了使这一举措能够发挥良好的作用,一定要做到推荐信的内容客观真实,不能误导接收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评价,否则将会使接收的律师事务所做出错误的判断。这就要求出具推荐信的主任律师或合伙人严肃自律,客观公正,既对推荐的律师负责,也要认识到本所也将会收到类似的推荐信,这样才不会使推荐信流于形势,真正的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素质,督促每一个律师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

  付成武律师: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公司事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2004年创办“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网”。


  唐烈文律师:文件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执业律师流动的正常性和有序性、保障流动律师的综合质素、防止执业律师群体良好社会形象的滑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对转入所而言,并不排除文件中的该条款规定具有过于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而对于转出所而言,则可能助长个别人的官僚主义作风,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因为要求流动的律师期望值因素容易造成矛盾激化,最后,在对推荐信内容真伪的鉴别方面,也存在操作层面的困难,因此,我认为这样的一种监督也不见得是标本兼治的做法。我建议通过建立执业律师诚信记录档案制度并对档案上网公示,通过市场运作机制来给每一位执业律师敲响警钟。

  唐烈文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从事资产重组、国企改制、并购、BOT项目融资等专业法律业务。

  陈凯律师:规定的初衷肯定是非常好的,规定表明了这么一个出发点:“这种趋势已经威胁到律师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信誉,也威胁到广大律师的根本利益。如果对此现状放任或不及时加以约束,后果必将是灾难性的。”我认为大多数人还是欢迎和肯定从职业高度且具有危机感的角度出发,严格律师队伍的管理。可是这种要求原所推荐信的做法,到底能够在这方面起到多大的作用,有什么弊处?应当三思。律师流动性并不反映律师执业素质,更不会与律师执业操守划上等号,提高律师素质、严肃纪律并不等于要在律师流动问题上设置更多的条件。反过来看,在律师和律所的关系上,也不总是律所必然严肃、律师必然散漫,应当是双向选择。律师行业应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规范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上。

  陈凯律师: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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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负起律师协会肩负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树立全社会对律师职业的信任,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依据现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将不定期以《规范执业指引》的形式向会员发布规范执业的指导意见,希望广大会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照执行。现发布第1号、第2号《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特此通知。如果上述执业规范指引的内容与本会以后颁布实施的行业规范不一致,以生效的行业规范为准。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1号)


  由于近期接连发生了若干起个别律师利用办理房地产业务的便利侵占委托人托付给律师事务所代收代付款项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的发生往往给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给律师职业的社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纪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重申和进一步明确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规范和与此相关的执业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律师业务收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又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在代理工作中除收取律师费外,还可以为委托人代管资金,包括代付各项委托人必须另行支付的费用。据此,纪律委员会指出,律师费(包括经费包干方式)是律师的工作报酬,在支付时发生权属的转移;而为委托人代管的资金具有明显的信托特性,并不发生权属的转移,即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而并非属于律师事务所或者承办律师。因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正确区分和对待律师业务收入和律师代委托人管理并代为支付的款项。

  纪律委员会要求凡在律师事务所正常收费以外受托代委托人保管资金的律师事务所和受指派的律师必须做到:

  (一)代管资金必须具有合同依据或者明确的书面形式的委托并存入案卷;
  (二)代管资金必须及时存入律师事务所专项帐户或者律师事务所财务部门可以控制的保证安全的其他帐户,严禁使用律师私人帐户,或者将代管资金与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个人的资金混存;
  (三)代管资金的支出事项必须事先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或者确认并存入案卷。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委托人授权或者确认时,承办律师必须以绝对必要和有利于委托人为原则,审慎处理代管资金的支出项目,并在条件许可时尽快告知委托人;
  (四)承办律师应当在案卷中保留代管资金使用的明细帐目以及凭证复印件;
  (五)承办律师应当定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向委托人报告代管款项的用情况以及余额;
  (六)受托事项完成后,如无特别约定,代管款项余额及利息应当退还委托人;
  (七)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挪用代委托人管理的款项;
  (八)受托代管委托人资金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该款到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已开设的专项帐户、代管资金金额、承办律师姓名、业务种类五项基本信息以书面报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的形式报送律师协会秘书处行业纪律部备案,并保证随时接受核查。
  本指引发布后,凡以办案经费、预收律师费等名义收取委托人金钱的,如果既未开具收费发票又不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管理,将可能被认为私自收费,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私自动用委托人资金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无论被其动用的资金数额大小,动用的时间长短,或者是否予以弥补,一经查实,纪律委员会均将给予严厉制裁。

  以上纪律由律师事务所主管财务的合伙人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未指定合伙人管理事务所财务工作的,或者合伙人分工不明确的,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承办律师违反上述纪律,合伙人疏于管理和监督,造成委托人财产损失的,都可能受到纪律委员会的追究。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2号)

    近一个时期以来,北京市律师人数以每年数千人的速度快速增长,同时,律师被投诉的数量也呈大幅攀升的局面,个别律师严重侵犯委托人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种趋势已经威胁到律师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信誉,也威胁到广大律师的根本利益。如果对此现状放任或不及时加以约束,后果必将是灾难性的。纪律委员会经过认真讨论后一致认为,在《律师法》作出修改之前,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组织有必要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严格规范实习律师和律师转所这两个环节。因此,纪律委员会作出以下两项决定,以明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指导、管理实习律师和办理律师转所环节中应当遵守的纪律:

  (一)凡本会所辖律师事务所申报实习律师的,该律师事务所有义务为申报的实习律师指定实习期间的指导律师,指导律师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责任感、没有受到过本会的行业纪律处分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的,且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指导律师应当出具接受指定的书面承诺并向本会备案。指导律师应当恰当地履行指导责任,在实习期满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律师的职业品行、专业素质、执业能力等作出真实客观的书面评价。凡实习律师没有指导律师指导,或者指导律师不尽指导义务的,纪律委员会都将认为是一种对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不负责任的行为,有关责任人将可能受到纪律委员会的追究。

  (二)凡本会所辖律师事务所接纳其他律师事务所转来的律师,无论是受聘还是入伙,也无论该律师来自本地或者外地,接收的律师事务所都必须要求其出具原执业机构主任或者其他合伙人亲笔签名的推荐信。推荐信应当载明被推荐的律师的专业教育背景、执业年限、职业操守、专长以及业绩方面的评价等内容。律师事务所不得接纳没有推荐信的律师,律师的原执业机构及其合伙人也不得出具内容虚假的推荐信。否则,有关责任人将有可能受到纪律委员会的追究。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

 
——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