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高院决定提审惠州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4-07-15 浏览数:1,047
今年5月21日,本报在二版以《这起陈年纠纷究竟谁是谁非》为题,披露了广东惠州市两级法院在审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中存在的问题。记者今天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对这起案件进行提审。
2001年12月,广东惠阳市淡水镇居民许德文因其在三张纸上的签名,被同镇居民张英豪告上法庭,要求其对该镇1993年发生的一宗无效土地使用权转让承担返还购地款的责任。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许德文提供了证实其是受真正购地人黄月钦哄骗在三张空白纸上签的名,并且提供了从未委托黄月钦卖地给张英豪的证人证言和书证,而法院也已查明这三张纸上除签名外的其他内容均为黄月钦所写,且其中两张的日期被黄倒签至1993年。尽管如此,惠阳市和惠州市两级法院仍将这三份文书作为定案依据,先后判令许德文返还张英豪购地款。
许德文不服判决,于今年4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东省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许德文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并于近日作出裁定:一、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二、提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