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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关于人民调解的地方性法规9月15日起在鄂实施

发布时间:2003-09-16 浏览数:718

正义网武汉9月12日讯 记者晓亮 通讯员代婷 刘元生报道 人民调解有法可依;人民调解不收费;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可由法院强制执行……据悉,全国首部关于人民调解的地方性法规将于9月15号实施。 据介绍,该部法规所列人民调解的内容包括婚姻、继承、赡养、抚养、家庭、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邻里、赔偿等民间纠纷。被该法规列入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受理或者解决的。 据了解,湖北省目前已有各类调解委员会45000余个、调解人员33万余人。通过这些“幕后者”艰辛的努力,每年调解各类纠纷近30万件,从而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自杀、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集体性上访7000余件。 该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日前向媒体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解读—— 一、生效的民调书可由法院强制执行 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可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 生效的民调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若一方不履行调解结果,另一方可到法院起诉,若不履约方提交不出新证据,法院可据此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将有利于减少人民调解过程中的随意性和对人民调解结果的任意反悔和拒不履行现象的发生。 二、民调也有“回避制” 据规定,人民调解员是本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所调解的纠纷,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则不公开进行。 新闻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