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陈舒提交议案:应允许农民工加入工会
发布时间:2003-03-12 浏览数:1,292
全面奔小康,农民工是一支不可忽视的生力军。如何更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全国人大代表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应允许农民工加入工会陈舒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呼吁修订《工会法》保障该群体合法权益2003全国两会之民工权益·议案解读 编者按制度歧视农民工亟待解决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城镇人口比例仅占总人口的36%,按照十六大部署,2020 年将提高到60%,现在我国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已经突破1亿人,有关人士预测,今后脱离农业的剩余劳动力每年将以1300 万人左右的速度递增。专家认为:“农民工是农民过渡为城市居民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这一群体将直接决定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和“三农”问题能不能顺利破解。党的十六大报告已经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三农”问题时说得语重心长:“要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协调和指导,维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合法权益?如何让数以亿计的农民工逐步转变为堂堂正正的城市居民?这引起了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的广泛关注。本报从今天起陆续推出大型系列专题报道———“关注农民工进城”,深入剖析阻碍“农民工进城”的种种羁绊,以唤起社会各界正视和解决对农民工的制度歧视问题。本报欢迎农民工拨打热线电话(广州:020—87388888或传真020—87382357 ,深圳:0755—83222424或传真:0755—83264203),讲述你在进城务工过程中所受歧视或不平遭遇,对进城务工的种种期盼;也欢迎城市居民及其他各界人士拨打本报热线,讲述你对农民工进城的看法。本报将把有关建议和意见及时传递到全国“两会”,与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起,共同为农民工进城出谋献策。 声音“农民工是一个很矛盾的称呼”,是一个过渡性的说法,在法律上也没有办法界定。我讲的《工会法》修改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政治层面的问题,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有一个社群的权利。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力相互制衡,达到一个平衡点,这个社会就稳定发展了。我们国家只有一个工会,既然是一个工会,责任就更重大,就要代表你这一个社会层面所有的人的利益。那些事实上已经进入了城市,进入了企业的农民工,为什么不能把他们作为工会的会员?为什么绝大多数地方还要把他们排除在外呢?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应当把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突破口,这是一定要解决的。《工会法》保护的是劳动者伸张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劳动者通过组织社团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10根筷子捏在一起,劳方就有力量了。随着农业产业化,中国现在意义上的“农民”是越来越少的了。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后不可能再回流到农村了,如果倒退回去,对我们的国家来说,就太可悲太可悲了。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等30名广东团全国人大代表昨天向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关于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议案》,呼吁政府正视和解决对农民工的制度歧视问题,为进城农民提供公平的就业和生活环境。 加入工会可更好维权在《关于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议案》中,陈舒等30名广东团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订或增加“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会)请求后,在45天内应当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把拖欠工会经费)作为司法救助案件受理,并在受理后以简易程序尽速审理”、“(对阻挠农民工参加工会)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每日50—2000元的行政处罚”等内容,(详见议案解读),以解决《工会法》缺乏可操作手段保护农民工权益等问题。陈舒代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工会法》不能像《劳动法》那样直接调解劳资纠纷,但可以通过组织社团的力量,保护农民工申张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陈舒还形象地称之为“一根筷子与10根筷子”的关系,“10根筷子捏在一起,劳方有力量了,就能有力地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 七成农民工曾被拖欠工资陈舒代表告诉记者,她在查阅《2002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时发现,国家提供的统计数据至今没有把上亿农民工列入城镇就业“职工”范畴,“农民工应不应该受到《工会法》保护还是一个很有争议性的问题。”陈舒认为,党的十六大报告已经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朱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协调和指导,维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合法权益。”现阶段讨论如何对待和管理农民工问题,不能单纯从享有土地这一因素来考虑,应当从其是否在城市就业来考虑。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字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累计向非农产业转移农业劳动力1·3亿人,农民进城务工的工资性收入已占农民现金收入的三成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据新华社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采访的民工中,72·5%的受访对象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 农民工问题成关注焦点与陈舒等30名广东代表团人大代表一样,福建代表团帅金高代表、湖南代表团陈艳静代表、重庆代表团土家族代表刘中慧、安徽代表团汪春兰代表等也在建议发言中,喊出了广大进城务工农民的心里话,呼吁清理和纠正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和乱收费,并建议为保护农民工权益专门立法,对农民工子女上学及计划生育问题予以规范管理,建立与农民工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等。 《工会法》应消除户籍歧视【建议一】加入工会不应分户籍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 )第三条“……不分民族、种族”之后建议增加“户籍”二字。修改《工会法》第三条第一句“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机关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理由:《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工会会员资格条件中隐含着“户籍”条件,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有很多阻碍,《工会法》应当将工会会员范围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界定保持一致。 【建议二】劳动部门应限时处理案件建议:修订《工会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为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该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上一级工会可以请求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接到请求后,在45天内应当进行处理。”理由:1、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总之,法定权利、义务应当明确,责任落实。2、法律应当有可操作性、可履行性,才有可能得到贯彻实施。 【建议三】法院尽快审理拖欠会费案建议:修订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司法救助案件受理,并在受理后以简易程序尽速审理。”理由:从司法实践来看,支付令得到强制执行为极少数,单纯规定支付令方式可行性不大,所以规定作为司法救助案件受理,以简易程度尽快审结,则与《民诉法》相衔接,也并未排除采用支付令诉讼方式。 【建议四】企业不能阻挠农民工入工会建议:修订《工会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上级工会的处理请求之日起的45天内责令其在60天内限期改过;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每日50—2000元的行政处罚,执行至基层工会委员会成立达成和解之日。”理由:明确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任和违反工会法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使法律有可履行性。 【建议五】劳动部门失职工会可起诉建议:增加第五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拒绝或怠于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理由:1、与《行政诉讼法》相衔接;2、明确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加强对政府公共服务功能的监督。 【建议六】政府应增加工会经费补助建议:增加政府对工会的经费补助。理由:1、《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政府的补助”是工会经费来源之一。2、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会经费收入水平也会很低,而农民工加入工会的问题是一项新的开拓性工作,经费支出肯定会比较大。3、在今天政企分开的情况下,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流转税、所得税都是对商品流转或商品流转过程后的利润征税。根据马克思主义对商品价值的分析,任何一种商品价格都包含有劳动力的价值。而且劳动力是商品生产中最有活力和创造性的因素。所以说,当地政府每一分钱税收,都有劳动者,包括农民工的贡献。 这是一个“政治”问题提案人陈舒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农民工进工会将有助于社会稳定发展-对话 对《工会法》进行修改,把农民工纳入《工会法》的保护,这是一个政治层面的问题。提案人陈舒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她具体解释,这样做将有效保护农民工权益,使不同利益群体在权力上相互制衡,达到一个平衡点,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她同时表示,农民工自建组织不可行。 农民工是个矛盾的称呼记者(以下简称记):现在在法律上有没有“农民工”这样一个概念?陈舒(以下简称陈):没有这个概念,法律上哪里有这个概念?记:你认为“农民工”需要在法律上进行明确吗?陈:我认为不需要。农民工核心的问题在哪里呢?从和城市人的区别来讲,在法律上农民工有土地。3月1日刚刚实施了《土地法》,明确了农民有权力在户籍所在地取得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民工与城市人在城市里是有区别的,比如城市人有参加养老保险,但是一般很多城市就不接受农民工参加城市的养老保险,医保很多城市也不接受农民工参加。这个原因在哪里呢?主要是我们现在的社保、医保欠账很多,城市负担不了,这是城市面临的现实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我认为,随着农民工转变成城市人,成为真真正正的职工后,最终农民工与城市人的社会保障等是一致的。所以,我在议案中说,“农民工是一个很矛盾的称呼”,是一个过渡性的说法,在法律上也没有办法界定。 民工进工会是“政治”问题记: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损害农民工权益最大的问题就是欠薪,但是在处理这类欠薪问题时,一般都按《劳动法》处理,很少有人会想到《工会法》。《工会法》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意义究竟在哪里?陈:《工会法》在职工权益保护上从一般的法律层面来讲看不到。无论是城镇职工也好,农民工也好,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来讲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劳动安全问题,另外一个是工资的保障,其他还有休息权,如强迫加班加点,这些实际上都是一个劳动合同问题,所以,从一般的法律层面来讲,看不到《工会法》有什么实质性意义。法院的判决里面永远不会有“适用《工会法》多少条”,一般都是适用《劳动法》。这是从一般的法律层面上来看问题。我讲的《工会法》修改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政治层面的问题,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有一个社群的权利,也就是《宪法》里讲的,“公民有组织社团的权利”。为什么要有这个社团呢?实质上就是把一个人的力量、分散的力量组合成一个集中的力量,这也是社会权力制衡的需要。如果说一个社会,它平衡地发展,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力相互制衡,达到一个平衡点,这个社会就稳定发展了。所以,我说《工会法》修改是一个政治层面的问题。工会也好,妇联也好,它都是代表了一定的社会层面上的社团的人员。 劳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记:具体到工会呢?陈:工会它是干什么的呢?是代表职工利益的社团,尤其是像我们国家的工会————因为我们国家只有一个工会,既然是一个工会,责任就更重大,就要代表你这一个社会层面所有的人的利益。其实2001年《工会法》刚刚重新修订过,给工会很大权力,极大地加强了工会的作用。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通常有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说法,社会的问题不能够全部由政府来包办。实践证明,政府也没有这样大的能力。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政府的行政职能转变的情况下,劳资矛盾肯定是越来越显现出来。在发达国家,劳资双方可以说是国家最重要的两股力量,中国实际上也不可避免————可以说,随着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劳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而现在劳资矛盾更多地体现在农民工身上。农民工离开了土地甚至远离了本土,到了发达的工业城市去工作,他们离开了原有的对他们进行行政管理和维护他们权益的模式。进入了城市了,谁来管他们?政府劳动部门只是管劳动合同,遇到问题,劳动部门是作为个案来处理的。劳动部门不可能说:“我把你们这些农民工团结在一起找企业讨工资。”这样,劳动部门就错位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谁来做这个工作? 农民工自建组织不可行记:肯定就只有工会了?陈:对。《工会法》是刚解放的时候制定的,《婚姻法》是头一个,《工会法》是当时我国制定的非常少的几部法律之一。现在我们对职工界定的范围是以工资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这是刚解放的时候就这么定的,而现在国家已经发展50多年了,那个时候的农民和工人的状况,和现在的工人、农民的状况变化已经非常非常大了。那些事实上已经进入了城市,进入了企业的农民工,为什么不能把他们作为工会的会员?为什么绝大多数地方还要把他们排除在外呢?我看有些报纸上登的有些代表提交的议案,他们希望成立一个农民工的协会或者管理委员会,这实际上是不现实的。实际上我们有现成的组织————工会,而且在实践中各个基层工会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只不过有一点名不正、言不顺,这是第一;第二,是工会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能发挥还受很多制约,这是问题实质所在。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应当把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突破口,这是一定要解决的。记:应该怎么样解决呢?陈:这个解决应该首先是从法律制度上来设立。我们现在要求修改《工会法》,起码说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工会应该把他们作为职工的一分子,纳入社团来管理,来进行培训,来为他们的权益去呼喊,而不能够仍然把农民工排斥在工会之外。靠农民工个人,或者几个人、几十个人努力去改变自己的处境是不行的。同时,单独搞一个什么样的组织,我认为也是不可行的,更容易造成社会不平等,这也是我起草这份议案的一种想法。 只要签合同就可进工会记:如果真的按你在议案中所讲的对《工会法》进行修改,它和《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陈:修改的话,两个法律就完全平等了,完全吻合了。原来《工会法》和《劳动法》是不完全吻合的。如果修改了,凡是劳动合同受雇用方就有权力参加工会,就应该是职工的一分子,这个是核心问题。记:为什么说《工会法》和《劳动法》原来是不吻合的呢?陈:原来职工只包括那些有城镇户口的、在企业工作的人,而农民工是不包含在里面的,但他们同样受《劳动法》保护,而《工会法》没有把他们包含在内。我提这个议案首先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记:也就是让那些没有城镇户口但在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受到《工会法》保护。陈:对,这是第一。第二,我在议案中还提出加强《工会法》的可执行性————这个也是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而来的。 捏在一起劳方就有力量记:是不是针对《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陈:主要还不是这个问题,主要是《工会法》里对那些不遵守《工会法》的企业没有直接的、可操作的实施手段,所以我在议案中提出在《工会法》中增加“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会请求后,在45天内应当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把拖欠工会经费作为司法救助案件受理,并在受理后以简易程序尽速审理”、“对阻挠农民工参加工会而且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每日50—2000元的行政处罚”等可操作的条款。记:这样会不会与《劳动法》有些规定重复?陈:不会!《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具体的劳动合同,《工会法》保护的是劳动者伸张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劳动者通过组织社团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一根筷子与10根筷子”的关系。记:《工会法》是不是可以更好地推动《劳动法》的执行?陈:对,10根筷子捏在一起,劳方就有力量了,就能有力地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 修改能推动民工城市化记:你觉得《工会法》像你提出的那样进行修改后,能够推动农民工城市化吗?陈:能够推动。在发达国家,实际上已经没有农民这种概念了。在这些国家所谓的“农民”实际上是指农场的工人。所以,随着农业产业化,中国现在意义上的“农民”是越来越少的了。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后不可能再回流到农村了,如果倒退回去,对我们的国家来说,就太可悲太可悲了。 人物档案·陈舒女,1954年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现任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获广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十佳律师”;2000年获广州市律协颁发的“业务优秀奖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