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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向人行提出司法建议注意立法变化 防范贷款风险

发布时间:2003-05-07 浏览数:1,179

5月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出一封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关注立法的新变化,采取相关措施,防范和减少商业银行在抵押贷款中存在的新的潜在交易风险。 广东高院根据新合同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向人行提出如下几条建议:一是银行在此种情形下要特别慎重,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可靠担保,以减少风险。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以建设工程作为抵押物为承包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应注意在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时,及时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建设工程或拍卖、变卖该工程所得款项进行保全,以保证承包人能清偿贷款。三是发包人(建设单位)以建设工程作为抵押物为承包人以外的借款人(含发包人)提供担保的,除此抵押物外,还应有其他担保。四是发包人以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作为抵押物的,仍不排除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抵押物被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可能。因此,放贷前仍须了解清楚工程款是否已付。(记者 张慧鹏 通讯员 陈吉生 任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