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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9,331

(2005年3月17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我省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培训;律师执业技能和专门法律实务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资格教育和国(境)外进修培训以及其他业务培训。

   第三条  全省继续教育工作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各市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广东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广东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每年的广东省律师继续教育计划。

   第五条  广东省律师协会面向全省律师,重点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对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前瞻性问题的培训。

   第六条  各市律师协会根据广东省律师继续教育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培训方案,继续教育计划应在上年度12月底前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备案,继续教育总结应在第二年度1月底前上报广东省律师协会。

   第七条  各市律师协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和法制教育、律师管理法规培训、专门律师实务培训、新颁布法律法规培训。

   第八条  各市律师协会每年至少专门举办一次政治思想和法制教育,并结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进行,在每次业务培训中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关教育。

   第九条  各律师事务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能力和业务技巧培训,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第十条  各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的培训工作,各律师事务所的培训方案应报所在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凡在本省注册的执业律师均有权利也有义务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结合律师工作实际,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可采取短期培训班、讲座、学历教育、研讨会等多种形式进行。部分安装卫星远程教育系统的市律师协会可将卫星远程教育方式作为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执业律师可以选择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所在市律师协会、经省律师协会授权有权就某专业进行培训的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也可以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四条  鼓励执业律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凡攻读法律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双学位课程者,在读期间可以不参加其他业务培训,但必须参加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政治思想、法制教育。

   第十五条  执业律师因为工作需要,短期在外省市的,可以参加外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第十六条  在法律院校、系教授有关法律课程的兼职律师,可以不参加该课程的业务培训,但必须参加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政治思想、法制教育。

   第十七条  执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40课时的培训,当年没有完成规定课时学习的,或没有参加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政治思想、法制教育的,暂缓年度注册,待补够业务培训课时或参加集中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政治思想、法制教育补课后方可注册。

   第十八条  根据继续教育的不同形式,对执业律师培训课时的认定采取六种方式:

   (一)《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记录的内容和课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版本,广东省律师协会统一印发的《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全省执业律师人手一册,各级律师协会在执业律师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加盖培训印章并记载内容和课时,作为年度注册应当提交的证件之一。

   (二)参加学历教育或有关的培训

   参加学历教育学习、在外省市或境外接受培训的,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培训,年度注册时应提交接受培训的证书、录取通知、成绩单、培训收费单据等书面证明,经确认后,其培训的时间可直接计算为课时。

   (三)参加各类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学术研讨会

   本年度内参加由全国律协或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学术研讨会,或省、市两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与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相关的各类学术活动,可依据举办单位提供的参会证明,将学术研讨时间折为本年度培训课时。

   (四)参加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培训

   每一年度内,经广东省律师协会认可,省内某一法律专业领域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可在本年度内针对这一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相应业务培训,并应当在开课前将培训计划报市律师协会审批,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参加这类培训的时间对半折抵本年度培训课时。

   (五)担任岗前培训以及其他业务培训授课教师

   本年度内参加广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岗前培训工作,担任岗前培训教师,或由广东省律师协会指派担任业务培训授课教师的,可将授课时间直接计算为年度培训课时。

   (六)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

   本年度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包括广东省律师协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相关的文章或公开出版发行的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类著作可折为本年度的培训课时。

   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相关的文章根据内容和篇幅,两千字以上,五千字以下的可折为10课时,五千字以上一万字以下的可折为20课时,一万字以上的可折为30课时。

   两千字以下与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有关的优秀文章,经省律师协会审查确认后也可适当折为本年度培训课时,但最高不能超过10课时。

   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类著作根据内容和字数,十万字以下可折为40课时,如著作内容较多,每增加一万字可累加4课时,累计的课时可作为下一年度的课时。

   课时的认定工作由各市律师协会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