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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领先 影响需逐步扩散——解读《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影响

发布时间:2002-10-17 浏览数:1,287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带来的变化   节后第一天,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框架核心部分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公布的还有《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据证监会有关人士透露,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外资收购、定向发行、股份回购、吸收合并、征集投票权等行为规范已纳入立法日程,且大部分法规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给市场带来的显著变化有:   一、提高了上市公司并购的透明度,将并购活动置于各方的监管和监督之下。《办法》规定,证监会、证监会相应派出机构、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介机构都将在并购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同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也会发挥相应的作用;   二、《办法》规定,公司股东、公司董事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尽诚信义务,收购方不得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这一规定的针对性非常强。在《办法》之下,公司股东、董事及收购方的职责被再次强调,对其行为有一定约束作用;   三、《办法》尽力遏制空手套白狼式的收购。《办法》明文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办法》还要求在收购过程中,收购方需有不少于20%的现金保证款存入指定帐户,以证券支付的需将全部证券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这使一些靠炒作为生、本身并不具备实力的潜在收购者难以在市场上维持。   总的来看,《办法》的可操作性极强,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公司并购有积极的作用。与之相配的一些措施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并购与重组,如定向发行、大股东以股份抵偿负债等即将推出的新规定,都会使证券市场的重组并购更为有效地进行。    《办法》对市场的影响   一、当前情形下,规范的作用多于促进的作用。   虽然从《办法》和即将推出的相关配套法规分析,我们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组并购活动会发生大的变化,但从目前来看,这些措施对市场的主要作用还限于规范,促进作用的显示仍有待时日。这是因为:   《办法》等是对中国证券市场中资本运作行为的一个极大的规范,如对收购方实力的要求、对参与各方尽责的要求、对大股东退出时负债和担保的清算等,都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使以往混水摸鱼者少了市场。而我们看到,在过去证券市场进行的收购中,有些介入者并不具备收购的实力,这也是为何上市公司重组后实力却每况愈下现象颇多的真实原因。在《办法》出台之后,在有实力收购方尚未正式大举登场之前,市场收购行为将大为减少,市场的收购活动会进入短暂的低迷期。   当然,这种低迷并不意味着收购市场不再受重视,而是非规范性收购行为数量减少所致,是市场趋于正常的反应。   其次,虽然《办法》对要约收购中不同类型股票的定价有详尽的规定。但从目前市场进行的股权转让(即并购)来看,如果不符合全面收购的豁免条件,收购方都会尽量避开30%的收购上限,甚至通过引入多个收购者的方法来消化原大股东过大的持股比例。可见,在非流通股占了约2/3的比例、同股不同价的情况下,进行全面要约收购的难度和代价仍令收购方驻足。   可以预见,在原有的不规范收购行为渐减、新的收购方式又难以迅速风行的情况下,市场的收购活动陷入暂时的停滞是有可能的。   二、另一方面,《办法》并未明确规范30%以下低比例股权转让活动,原有的收购行为仍有延续的环境。   首先,由于《办法》主要是针对持股30%以上的并购行为,收购方完全可以通过降过持股比例(不足30%)、引入多家投资者的方式来达到相对控股的目的,以免触及30%的敏感线。特别有关收购方、大股东和董事、独立董事的诚信义务等,在低于30%股权转让情况下如何体现,目前还没有硬性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退出和进入的规范又有可能难以界定。   其次,市场的收购仍主要在绩差股上进行。绩差股的股权转让,既是公司寻找出路的有效方法,也是资金利用市场波动赚取利润之所。在低比例股权转让的范畴内,原有的一些股权转让方式还可能会延续,绩差股股价因涉及股权变动的波动仍可能时时出现。   之所以不看好绩优股的并购,主要是因公司在这方面的短期需求不强,致使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各种背景的政府资金也就不甘于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拱手相让,最终控股股东也就没有了进行战略并购的意愿。绩优股收购活动的出现,需要有进一步的相关法规和市场大环境的配合。   由此看来,虽然《办法》限制了不规范的收购行为,但对现在较为流行的、取得30%以下相对控股权的收购方式尚缺乏制约。另外,大部分股份的不流通,也使得要约收购在中国证券市场正式登场的时间可能会相应推迟,目前的情况下即使有,绝大多数也只会在获得全面收购豁免的情况下进行。    (广东百灵信 吴佳)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