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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废物管理及法律责任相关问题的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1,443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如何安全、稳妥、高效地收集、处置医疗废物,杜绝二次传染,是有效推进防疫工作的重中之重。法制盛邦杨瑞华律师团队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废物管理及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为了易于学习、交流,采取问答或表格的形式,以方便查阅。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1.    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主体是谁?

答: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产生医疗废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第一条:“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医疗废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组织开展培训,督促其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及时处理产生的医疗废物,避免各种废弃物堆积,努力创造健康卫生环境”。

2.    问: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有哪些?

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3.问: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报告制度和流程是怎样的?

答:医疗卫生机构在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过程中,如发生因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出现重大事故或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等情形,均应逐级报告。

发生情形

报告主体及流程

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

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

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关于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资质和处置医疗废物的要求

1.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同时,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2. 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做到哪些一般要求?

答:

(一)车辆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二)运送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三)监控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监督管理主体及职责

1.    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监管主体是哪些部门?

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监管主体。

2.    问:监管主体的职责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3.    问:监管主体有权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分为一般措施和临时措施。

3.1一般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2临时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主要有哪些?

答:

1.分类分流管理

应急处置期间,推荐将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优先用于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其他医疗废物可分流至其他应急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2.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

明确分类收集范围

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规范包装容器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的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无渗漏。医疗废物收集桶应为脚踏式并带盖。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确保封口严密。应当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

做好安全收集

按照医疗废物类别及时分类收集,确保人员安全,控制感染风险。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增加一层包装袋。分类收集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防护服等物品时,严禁挤压。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分区域进行处理

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的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在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对包装袋表面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注意喷洒均匀)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清洁区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常规的医疗废物处置。

做好病原标本处理

医疗废物中含病原体的标本和相关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3.加强医疗废物的运送贮存

(一)

安全运送管理

运送医疗废物前

应当检查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标识、标签以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时

应当防止造成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的破损,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避免医疗废物泄漏和扩散

运送结束后

每天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含氯消毒液浓度为1000mg/L;运送工具被感染性医疗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消毒处理

(二)

规范贮存交接

医疗废物暂存处应当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有工作人员进行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宜在暂存处单独设置区域存放,尽快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对医疗废物暂存处地面进行消毒,每天两次。医疗废物产生部门、运送人员、暂存处工作人员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转运人员之间,要逐层登记交接,并说明其来源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

(三)

做好转移登记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特别注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登记资料保存3年。

4. 广东省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方面,有何特别规定?

收集和暂存方面

贮存场所应按卫生健康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且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处理

医疗废物转运方面

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含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进行临时改装的车辆)进行运输,同时在转运过程可根据当地实际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或纸质联单,并建立台账

收集和处置方面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医疗废物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另外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应急处置活动时,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人员卫生防护方面

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要加强人员卫生防护,近距离处置废物的人员还应戴护目镜,每次运送或处置操作完毕后立即消毒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

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开展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医疗机构废水处理设施的环境监测,做好疫区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处理等的环境监测工作

 

五、法律责任

1. 问: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

责任主体

违法违规情形

法律后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一)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

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

责任主体

违法违规情形

责任后果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

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

6.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

7. 《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环境管理预案(试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杨瑞华  孙亚博,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