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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破裂,千万别让孩子的梦想破裂

2014-10-27    作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段曼珍    浏览数:10,893

本文荣获二〇一三年度理论成果奖鼓励奖

家庭是人类社会的细胞,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纽带,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或间接地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几乎任何一起婚姻的解除都是家庭的破裂。

家庭本是未成年子女在幼年社会关系中出现得最早和最持久的一种亲情模式,他们与自己父母之间就好像一种天然的关系,父母永远都不会分开。家庭也是孕育孩子出生到抚养并塑造孩子长大成人,启迪梦想的摇篮。但往往一旦一场离婚的家庭大战喧嚷兴起,身处家庭中的孩子就有如临大敌的感受,他们每天在家面临着父母的争吵、父母的相互指责、父母的相对冷漠,别说孩子的梦想,就连他们的生存话题都会随父母离婚大战的升级而敏感。

在当今离婚率不断攀升的年代,人们在正视人性自由在婚姻中体现的同时,更应看到婚姻问题绝非纯粹的个人私事,它涉及子女、家庭和社会方方面面。拟离婚的父母为达到离婚目的,追求自己所谓的幸福或摆脱痛苦,会不惜一切。这样父母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难免会作出种种过激行为,说出过火的各种言论,所有这些,都会潜移默化对孩子的心灵带来严重的伤害。所以,作为成年的父母、以及调处和审判离婚纠纷的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在调处离婚纠纷过程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是我们必须应该正视的问题。

如何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既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又牵连着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幸福的家庭,成就孩子的梦想,但这些离婚家庭的破裂,千万也别让孩子的梦想破裂。

如何让破碎家庭的孩子梦想不破裂呢?我认为,其实就是涉及到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归宿监护权、抚养教育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良性行使等权益的落实问题。

一,身份虽然未变,但时过境迁,离婚后的父母亲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那份亲情感应该增强。

家庭是每一位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的亲情港湾,家庭式抚养对未成年子女成长所需的生理和心理客观条件是最好的。父母的行为是未成年人接触和了解社会的首要途径,家庭环境又是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学习和实践社会技能的舞台。父母的各种行为和言语都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了行动模仿榜样的来源。具有高尚道德、良好心理素质和精心营造家庭温馨氛围的父母亲,是未成年人子女健康成长的良师益友。但是作为父母的成年人群体的世界面总要强过于未成年人群体的世界面,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爹要走人,从来就由不得孩子做主,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也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虽然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一身份未变,但是对于家庭的突然破裂,父母亲已不再是统一体的家庭,这突变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子女危害是不言而喻的,甚至影响子女一生。所以,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离婚的父母,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那份亲情感应该增强,丝毫不能减弱。全社会要逐步逐步共创一种父母亲一生一世爱自己孩子的良好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这当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参与。

虽然我国的立法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对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这些遭遇过突变的家庭环境影响过的未成年人,因其父母离婚带来的阴影及伤害却是难以恢复的。因此作为成年人群体的父母,应该积极努力地创造条件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快乐地成长,不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情感方面都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照顾和关爱。
   二,归宿监护权应该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相关的法律也进一步明确: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既有单方监护又有共同监护,父母离婚后父母双方均享有监护权。要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是单方监护还是共同监护,是随未成年子女的归宿来决定的,

单方监护就只限于父母一方单独行使对孩子的监护,共同监护由离婚后的父母双方协力培养孩子,巩固孩子的亲情,有利于孩子性格全面均衡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共同监护优于单方监护。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一般来说,父母双方不可能同时与孩子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对离婚的父母来说,离婚后双方保持友好关系的只是极少数,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抚养、以及涉及孩子等等方面权益的保护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极少。多数夫妻离婚后,一般不友好,由爱生恨,甚至视若仇敌。夫妻双方因离婚所遭受的痛苦和怨气无形中会转嫁给未成年子女,会拿孩子撒气,会拿孩子的利益作筹码,与另一方对着干。特别是父母双方矛盾宿怨较深的,长期敌对,会使孩子左右为难,不知该偏向哪一方,或者在针对未成年子女最基本的事项上,一方也不愿与对方达成共识,反而给孩子带来更多的痛苦。原本采用共同监护的目的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让身处破碎家庭的孩子,梦想延续,然而这美好的法律理念的结果往往与现实的结果相距甚远,事与愿违。

虽然我国《婚姻法》也确定了“保护子女权益”原则,即以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出发点决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归属问题,但在监护人的选择上,相关司法解释却强调依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比如一方丧失生育能力或者无其他子女的,该方有优先选择权,这就体现了父母权利本位高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为充分保障和维护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将父母因离婚带给未成年子女的痛苦降至最低,在确定离婚父母中谁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时,应该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改变父母权利本位思想,将“未成年子女利益”置于“父母权利”之上,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核心转变成“对子女谁最有利谁为监护人”,真正确保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落实。

三,负有给付抚养教育费义务的父亲或母亲,请用生命保证抚养教育费的及时给付。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国家于199211日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家庭中的孩子在这18年当中,从幼儿,童年,到少年,从咿呀学语到明理识体,父母亲付出所有点点滴滴的亲情,关心和鼓励,都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需的家庭基础。未成年人群体与成年人群体相比,极度欠缺的是社会上的生存能力和生活上的自理能力。父母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对处于婚姻关系边际地带的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和生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和冲击力。特别是那些死活要离婚,一审,二审博命想离婚的家庭,其影响冲击力更大。降低因父母离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和冲击,减小因家庭破裂对孩子的伤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离婚,负有给付抚养教育费义务的父亲或母亲,请用生命保证抚养教育费的及时给付,让这些曾经被父母离婚大战殃及过的孩子,也能像在正常家庭中长大成人的孩子一样,健康,快乐地成长。

对未能及时给付抚养教育费义务的一方,法院也应该慎用强制执行的手段,因为被强制执行的主体不是未成年人的父亲就是其母亲。通过强制执行而来的抚养教育费,其血缘亲情内涵已被掏空,负面影响可能会笼罩孩子很长时间,甚至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家庭亲情又会再一次被击伤。

四,保障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良性实施。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探望权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父母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身心能够健康发展,使孩子能够经常保持与父母的亲情联系与交流,抚慰因父母离婚,家庭破裂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心灵创伤;与此同时,还可以减轻没有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离婚后对孩子的牵挂与担忧。但是,由于探视权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使得其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实施起来具有相当的难度。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影响探望权行使的例子屡见不鲜。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故意在对方与孩子之间制造障碍;或因对方频频造访探望孩子,确又影响了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正常家庭生活,为此已离婚的父母甚至再次对簿公堂已不稀罕,使得破裂家庭的裂口越撕越大,孩子的种种梦想因生存环境,人为而中断。种种类似案件的产生,不但没有消除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婚带来的阴影,还违背了创设探望权的立法本意,更加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又再次伤害这些破裂家庭的孩子。保障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良性实施,应该成为全社会的一个重要话题。  

再者,无论是民政部门处理还是法院调解或判决的离婚纠纷,在办理过程中,成人群体长期以来都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大多数情况下都并未征求过未成年子女对探望权行使的意见,特别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在诉讼中更是无任何发言权,这就使得本应该是探望权内容核心的未成年子女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个任人摆布的客体,这显然不利于保护被探望子女的权益,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为每一位因父母离异而破碎家庭的孩子搭建梦想之桥,开启梦想之门给点力吧。

父母离婚,孩子无辜。家庭破裂,但千万不能让孩子的梦想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