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职业的共同精神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04-03-25 浏览数:761
(2004年3月22日) 一、对法官、检察官、律师提出统一的职业标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工程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法律职业的统一踏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根据统一的法律职业要求,法官和律师都应当以法律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在这个统一的法律职业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别行使不同的职能,发挥不同的作用,但作为一个整体,约束其行为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是相同的。这个职业是社会主义法治得以实施的基本力量。只有法律职业中的每一个岗位、每一类岗位以及每一个群体的职业素质达到应有的标准,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共同承担起法治国家建设的重任。今年,人民法院将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认真开展肖扬院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报告中提出的“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一道,共同弘扬司法正气,维护司法权威。 二、以法律职业的共同精神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的制定,有利于正确处理诉讼活动中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依法构筑法官和律师之间必要的隔离带,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裁判结果的不信任感。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这一规定,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心和力度,体现了广大法官和律师廉洁自律的追求,有利于加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纪律监督。这一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法官廉政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净化司法环境,最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一规定始终以法官与律师共同遵循的法律职业精神为主导,以先进的司法理念为指导,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为最终目标。虽然看起来只是一些比较具体的行为规则、操作规范、禁止性要求,但其中所蕴含的法律职业精神是十分丰富而且深刻的。这一规定将进一步促进建立法律职业的内部的合理结构,调动法官和律师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的积极性,建立共同的法律职业尊荣感,希望广大法官和律师共同遵守、执行好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作为法律职业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使法官和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共同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 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这一职能只有在所有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各界,特别是参与诉讼的广大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正确、充分实现。在诉讼活动中,作为法律专家的律师,在为其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通过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的专业性意见,有助于法官归纳争点,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每一个法官都有这样的体会,如果有较高职业水准的律师代理案件,对于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做好当事人及有关方面的工作,都是很有帮助的。此外,人民法院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法院改革以至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也需要一支高素质律师队伍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