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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发布时间:2010-10-21 浏览数:16,230

    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0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25.43元。

    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16日公布,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为32736元,比上年增加3507元,日平均工资为125.43元,比上年增加13.4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来源: 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