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播报 > 策法立法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将出台 花钱有谱了

发布时间:2003-07-09 浏览数:1,696

昨天(7月8日),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建议稿)》和《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目前已在律师业界广泛征询意见,不日将正式出台,有望结束“律师收费没个谱”的现状。    律师收费标准名存实亡   记者曾就一个酒后伤人的刑事案件,咨询了广州三家律师所的收费情况。结果,收费较少的称每个阶段要3000至5000元,收费中等的称代理整个案件要3至5万元,要价最高的总的费用将不少于10万元。同一宗刑事案件收费相差超过5万。律师收费迥然相异的原因是无章可循吗?事实并非如此。   据悉,1991年,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律师业务收费标准》;1997年,司法部和国家计委出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律师收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相关的收费标准却没有出台。旧收费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法律咨询,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5元;涉及一般财产关系的,每件2—10元。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的,每件10—20元。若按时收费,每小时2—15元。   代理刑事案件,每件30—130元;代理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70—140元……   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广东多数律师事务所均未照此执行,收费标准名存实亡。    律师收费混乱频频被投诉   由于是协商收费,没有标准规范,具有很大弹性,不可避免地带来律师收费比较乱的印象。我省各级司法局近年来受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中,很大一部分比例与律师收费有关。   樊某参与了一宗特大制毒贩毒案,家属聘请的律师夸下海口,只要50万元,可以保住樊某一命。樊某家属悉数奉上律师费50万元,结果樊某因罪大恶极被判处死刑,而收了钱的律师早已销声匿迹。   还有一例,某民营学校叶校长,因拦阻两名私自闯入校园的外校学生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其妻聘请了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某,除了委托合同约定的办案费1000元,郑某还通过报销“住宿费、交通费”等名义,索要了3万多元。谁料开庭前,郑某因嫖娼被抓获,叶妻深夜到派出所把他领出来。虽然郑某如期出庭辩护,但表现大打折扣,案子很快判出,叶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要赔偿18.5万余元。最后叶妻改聘律师,通过上诉、申诉,叶某被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叶氏夫妇遂状告该律师所和郑某涉嫌欺诈,法院判决他们胜诉。   部分业界人士认为,针对律师收费乱的现状,明码标价未尝不是一剂良方。    律师收费新标准即将出台   2000年,国家计委、司法部颁发了《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上海、湖南、江苏、河北、山东等省市先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律师收费管理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在对比外省同类标准并征求部分律师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律师服务业的实际情况,起草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建议稿)》和《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两个草案,目前已报省物价局。   《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服务费是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具体方式、适用范围和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在规定的适用范围、计价方式和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那么律师收费的差异将如何体现呢?《管理办法》草案亦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它规定:采取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委托事项的难易复杂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条件,在规定标准的幅度或比例的基础上,向上或向下浮动20%;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市物价管理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向下浮动50%。   《管理办法》对风险收费进行了界定和规定了收费幅度。它规定: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双方就服务实现的目标、效果、付出时间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支付,未达到的分文不取。风险收费只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刑事诉讼案件不适用。收费幅度不得高于涉讼或申请执行总额的30%。业内人士认为,这条规定对一些律师“狮子大开口”的“顽疾”是剂“猛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