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和司法厅共促人民调解
发布时间:2004-04-16 浏览数:831
4月15日电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昨天上午,在云南昆明召开的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四项制度》。 《四项制度》包括:联席会议制度;民间纠纷调解和民事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制度;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制度和巡回审理、法制宣传制度。为加强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云南高院和省司法厅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通报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和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及其协调协议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总结、交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 为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云南全省法院在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同时,结合法院工作特性,从人民法庭入手,在各中院成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小组,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履行好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工作。一年来,全省各级法院采用多种形式共培训人民调解员430次9637人。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使之通过对诉讼案件的旁听、审理的参与,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能力。同时,法院还积极向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赠送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书籍,帮助他们迅速提高法律理论水平,更好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在昨天的会议上,16个来自全省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因努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在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而受到隆重表彰。(记者 茶 莹)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