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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

2005-03-21    作者: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 陈茵明律师      浏览数:9,936

     该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04年度“理论成果三等奖”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犯罪团伙化、低龄化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课题。在积极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缓诉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的内容
         所谓缓诉,即暂缓起诉,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给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款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由他们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来决定对他们是否起诉。在缓诉考验期内,由检察机关牵头,以家庭、学校、社区共同负责,形成帮教合力,来促使失足未成年人的转化。
         二、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的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是我国检察起诉制度的延伸,也是检察理论与具体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也可以说是制度创新。其在控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理、智力和身体均未发育成熟,其行为往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片面性,也有的往往因为一时冲动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由于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法律要给予特别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青少年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家庭以及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采劝教育为主,惩罚国辅”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就是基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目的是给予他们一个深刻反省和改过自新的机会,用司法、家庭、学校、社区的力量,来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矫正,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而不至于一失足成千古恨。
         2.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是犯罪预防体系的完善和补充
         犯罪预防的目的是为了不使犯罪失控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对未成年犯罪实行缓诉制度,目的是给予进行矫正,使他们重新投入社会,避免再次越轨,以达到预期目的。
         3.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实行缓诉制度,就可以使司法、行政、学校和社会力量有机结合,形成合力,从而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的完善,使之发挥最大的效能。
         4.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充分体出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起诉与不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它适用两种情况,一是相对不诉,二是绝对不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不是十分恶劣,则可以考虑用非刑罚的手段来达到教育、转化的目的,这时,缓诉制度就可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利用司法、家庭、学校、社会的综合力量来帮教,促使其转化,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之不再危害社会。另一方面来讲,也可以节约教育犯罪嫌疑人所花的成本,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
         5.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符合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在西方国家,未成年人犯罪普遍适用缓诉制度,如德国,刑诉法规定了起诉保留,由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缓诉期间的表现,来确定是否起诉。日本则确定了保护观察制,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均运用了缓诉制度。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有利于法律与国际化接轨。
         三、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的构想
         1.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日前,我国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已部分试行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其依据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确立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体现。如果要在全国大范围推广实行,就必须在立法上首先解决问题,毕竟,“无法可依”是面临的最大难题。也只有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内容措施。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目前在各地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均不同,规定的内容也不够规范和科学,实践上操作则有很大的差异。在目前立法难于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先采用“两高”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统一内容。如将适用范围确定为:一是犯罪嫌疑人未满18周岁;二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现;三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以及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三个条件相互形成,缺一不可。
         3.在刑事检察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来监督实施缓诉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如组、科、室、处)来专门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使缓诉制度的监督实施走上规范化、专业化的轨道;另一方面,也可以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干警,来保进未成年人犯罪的转化工作,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4.大力拓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的途径。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工作中,除了要发挥司法机关、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力量外,党政机关在其中起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在帮教中的作用。可以采用单位定点、定人的方式,来结对帮教,也可以由共青团、妇联等招募志愿者形式,来“一对一”结对帮教,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犯罪团伙化、低龄化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课题。在积极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缓诉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的内容
         所谓缓诉,即暂缓起诉,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给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款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由他们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来决定对他们是否起诉。在缓诉考验期内,由检察机关牵头,以家庭、学校、社区共同负责,形成帮教合力,来促使失足未成年人的转化。
         二、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的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是我国检察起诉制度的延伸,也是检察理论与具体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也可以说是制度创新。其在控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理、智力和身体均未发育成熟,其行为往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片面性,也有的往往因为一时冲动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由于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法律要给予特别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青少年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家庭以及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采劝教育为主,惩罚国辅”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就是基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目的是给予他们一个深刻反省和改过自新的机会,用司法、家庭、学校、社区的力量,来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矫正,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而不至于一失足成千古恨。
         2.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是犯罪预防体系的完善和补充
         犯罪预防的目的是为了不使犯罪失控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对未成年犯罪实行缓诉制度,目的是给予进行矫正,使他们重新投入社会,避免再次越轨,以达到预期目的。
         3.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实行缓诉制度,就可以使司法、行政、学校和社会力量有机结合,形成合力,从而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的完善,使之发挥最大的效能。
         4.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充分体出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起诉与不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它适用两种情况,一是相对不诉,二是绝对不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不是十分恶劣,则可以考虑用非刑罚的手段来达到教育、转化的目的,这时,缓诉制度就可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利用司法、家庭、学校、社会的综合力量来帮教,促使其转化,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之不再危害社会。另一方面来讲,也可以节约教育犯罪嫌疑人所花的成本,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
         5.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符合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在西方国家,未成年人犯罪普遍适用缓诉制度,如德国,刑诉法规定了起诉保留,由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缓诉期间的表现,来确定是否起诉。日本则确定了保护观察制,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均运用了缓诉制度。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有利于法律与国际化接轨。
         三、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的构想
         1.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日前,我国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已部分试行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其依据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确立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体现。如果要在全国大范围推广实行,就必须在立法上首先解决问题,毕竟,“无法可依”是面临的最大难题。也只有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内容措施。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目前在各地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均不同,规定的内容也不够规范和科学,实践上操作则有很大的差异。在目前立法难于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先采用“两高”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统一内容。如将适用范围确定为:一是犯罪嫌疑人未满18周岁;二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现;三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以及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三个条件相互形成,缺一不可。
         3.在刑事检察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来监督实施缓诉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如组、科、室、处)来专门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使缓诉制度的监督实施走上规范化、专业化的轨道;另一方面,也可以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干警,来保进未成年人犯罪的转化工作,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4.大力拓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的途径。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工作中,除了要发挥司法机关、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力量外,党政机关在其中起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在帮教中的作用。可以采用单位定点、定人的方式,来结对帮教,也可以由共青团、妇联等招募志愿者形式,来“一对一”结对帮教,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犯罪团伙化、低龄化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课题。在积极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缓诉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的内容
         所谓缓诉,即暂缓起诉,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给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款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由他们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来决定对他们是否起诉。在缓诉考验期内,由检察机关牵头,以家庭、学校、社区共同负责,形成帮教合力,来促使失足未成年人的转化。
         二、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的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是我国检察起诉制度的延伸,也是检察理论与具体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也可以说是制度创新。其在控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理、智力和身体均未发育成熟,其行为往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片面性,也有的往往因为一时冲动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由于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法律要给予特别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青少年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家庭以及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采劝教育为主,惩罚国辅”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就是基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目的是给予他们一个深刻反省和改过自新的机会,用司法、家庭、学校、社区的力量,来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矫正,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而不至于一失足成千古恨。
         2.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是犯罪预防体系的完善和补充
         犯罪预防的目的是为了不使犯罪失控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对未成年犯罪实行缓诉制度,目的是给予进行矫正,使他们重新投入社会,避免再次越轨,以达到预期目的。
         3.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实行缓诉制度,就可以使司法、行政、学校和社会力量有机结合,形成合力,从而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的完善,使之发挥最大的效能。
         4.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充分体出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起诉与不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它适用两种情况,一是相对不诉,二是绝对不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不是十分恶劣,则可以考虑用非刑罚的手段来达到教育、转化的目的,这时,缓诉制度就可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利用司法、家庭、学校、社会的综合力量来帮教,促使其转化,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之不再危害社会。另一方面来讲,也可以节约教育犯罪嫌疑人所花的成本,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
         5.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符合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在西方国家,未成年人犯罪普遍适用缓诉制度,如德国,刑诉法规定了起诉保留,由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缓诉期间的表现,来确定是否起诉。日本则确定了保护观察制,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均运用了缓诉制度。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有利于法律与国际化接轨。
         三、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的构想
         1.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日前,我国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已部分试行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其依据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确立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体现。如果要在全国大范围推广实行,就必须在立法上首先解决问题,毕竟,“无法可依”是面临的最大难题。也只有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内容措施。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目前在各地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均不同,规定的内容也不够规范和科学,实践上操作则有很大的差异。在目前立法难于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先采用“两高”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统一内容。如将适用范围确定为:一是犯罪嫌疑人未满18周岁;二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现;三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以及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三个条件相互形成,缺一不可。
         3.在刑事检察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来监督实施缓诉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如组、科、室、处)来专门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使缓诉制度的监督实施走上规范化、专业化的轨道;另一方面,也可以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干警,来保进未成年人犯罪的转化工作,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4.大力拓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的途径。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工作中,除了要发挥司法机关、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力量外,党政机关在其中起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在帮教中的作用。可以采用单位定点、定人的方式,来结对帮教,也可以由共青团、妇联等招募志愿者形式,来“一对一”结对帮教,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