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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收购及股东信息披露完整体系

发布时间:2002-12-05 浏览数:806

  中国证监会出台配套文件构建收购及股东信息披露完整体系,管理层收购要披露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融资协议等。   (记者 刘兴祥)为落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至19号5个文件(详见第10—12版)。随着这些配套文件的出台,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信息披露的完整体系将初步建成。这将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这次公布的5个文件主要涉及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信息披露,对具体的披露内容均有详细规定。另外,为鼓励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十二种可以取得豁免的情形,第19号配套文件对于如何申请豁免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在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中,管理层收购首次被提出了详细要求。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管理层收购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就取得股份签有融资协议的,应当披露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的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除上述融资协议外,如就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的,应当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另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披露实行管理层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等。   另外,律师、财务顾问、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将发挥重要作用。根据规定,中介机构将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出具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便于投资者获取信息与上市公司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所还将建立股东信息披露网站,专门披露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股东信息。   证监会通知,上述配套文件适用于2002年12月1日后发生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行为,不适用于2002年12月1日前已完成或者已发生但尚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