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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务期限最低不少于10年

发布时间:2005-07-25 浏览数:932

      记者昨天从广东省高院获悉,深圳中院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离任的若干规定》,从五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意在更好地规范法官离任程序和行为,严肃审判纪律,维护司法公正。这五方面的内容包括:

  一、建立法官最低服务年限制度。拟招录或调入的法官,以及拟晋升为法官的人员,应作出服务期限最低不少于十年的承诺,并与单位签订有关服务期限的书面协议。

  二、建立离任法官承诺制度。法官离任时,应向原任职法院签订承诺书,保证离任后不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影响为诉讼当事人拉关系、打招呼,不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不向当事人泄露或者提供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通过私人关系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打听有关案件的处理情况或查阅相关的案卷材料,不对案件处理提出具体意见,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规范法官离任程序。法官提出提前退休、调动或辞职申请的,所在单位应进行严格审查。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在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检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明确了具有上述前三种情形的不予批准提前退休和调动。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法官离任后二年内,不许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离任后,终身不许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应对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资格、身份进行认真审查。如法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具有代理、辩护资格,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导致离任法官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的,要对法官予以纪律处分。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上述回避制度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五、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法官离任后,其原任职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离任法官姓名,对离任法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未严格落实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