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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6,521

穗律协通〔2010〕34号


各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办法》经由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修订通过,即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办法》与《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参考指引》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办法


(2010年6月25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选目的)为提高本市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广州市律师协会设立年度奖励制度,对推动本市律师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


本办法所述“会员”是指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除特别指明评选主体的限制外,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律师协会全体会员。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依据)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状况和需要,特别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年度奖励评选工作。


 


第三条 (评选机构) 广州市律师协会负责年度奖励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评选原则) 年度奖励的评选工作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以使评选结果充分体现和代表广州律师的素质和水平,对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真正起到激励的作用。


 


                            第二章   奖项


 


第五条 (设立奖项) 广州市律师协会分别设立管理优秀奖、理论成果奖、业务成果奖、维护社会稳定奖、法援优秀奖、公益爱心奖、行业服务贡献奖、勤学奖等年度奖项。


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下一年度停止评选上述奖项、设立其它奖项、修改奖项名称、修改或重新制订《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参考指引》,并应在实施年度到来之前予以公告。


五个或以上团体会员、五名或以上律协理事可以提出设立其它奖项的建议,该项建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予以表决,决定是否予以设立。


 


第六条 (奖项具体内容)年度奖励分别授予在下列各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会员:


1、管理优秀奖,授予律师事务所管理架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具有良好的服务质量评价并在管理经验方面具有创新和突出亮点的团体会员;


2、理论成果奖,授予在法学理论、律师实务及律师事务所管理等与本行业相关领域的学术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


3、业务成果奖,授予在律师业务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业务且取得良好效果,或开拓新型律师业务取得显著成绩,或提出立法的建议得到立法机关的采纳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的会员;


4、维护社会稳定奖,授予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5、法援优秀奖,授予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会员;


6、公益爱心奖,授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7、行业服务贡献奖,授予积极参与行业建设、行业管理或对行业公共事务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


8、勤学奖,授予积极参加在职学习和培训并取得显著学习成果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奖励评选标准)各奖项评选的标准和要求以本办法附件所列为参考。


 


第三章  参评申报


 


第八条 (奖励名额)年度奖励的名额,根据会员申报的情况而定,除附件中对名额有限制规定的奖项外,原则上不限制。常务理事会也可以设定名额。


会员申报时,单一奖项中涉及多名个人会员的,以不超过五名(含五名)为限。特别重大的团体性业务,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决定授予奖励的人数。


第九条 (评选公告)年度奖励评选公告必须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评选时间)年度奖励评选于下一年度的三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  (申报期限)参加年度奖励评选的会员必须于下一年度一月底前向律协提交申报参评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参评会员资格) 参加年度奖励评选的会员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在最近连续三个年度内未因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行业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申报年度奖励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参评申请报告;(二)能够说明申报所述事实的材料。


申报材料应列成文件清单及分别说明,并采用A4规格的纸张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申报会员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证明材料,否则视为申报材料不全。对申报材料中涉及敏感或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事项,申报会员可以将该部分予以涂黑等技术处理。


 


第十四条 (材料核对)申报材料时,申报会员应提交原件,由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核对后退还。若因故暂时无法提交原件或核对原件有困难的,申请会员应书面说明,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安排核对,并酌情处理。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律协秘书处负责对会员提交的参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核对申报材料的原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会员予以重新申报或补充材料。被告知重新申报或补充材料的会员,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重新申报或补充材料,否则,视为自动丧失评选资格。


秘书处必须于参评申报截止日后七天内将材料移交业务发展委员会、纪律委员会。


第十六条 (初评)除管理优秀奖外,业务发展委员会负责对秘书处移交的参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选情况提出奖励候选名单。


奖项评议工作应邀请广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领导列席参加。


业务发展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对提出的奖励候选名单必须作出评选的理由说明,提交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评选)常务理事会根据业务发展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提交的奖励候选名单和评选说明,决定奖励名单。


常务理事会决定奖励名单时,必须听取业务发展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负责人对奖励候选名单的说明,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若某奖项的申报会员均不符合奖励条件,该奖项在该年度可不予评选。


第十八条 (投票)常务理事会决定奖励名单时应采用举手投票方式进行,以简单多数为表决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的票数相同时,会长拥有多一票的表决权。


评选时只接受现场投票,即不得委托投票。


 


第十九条(回避)投票时,与被评选会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常务理事对相应的事项表决予以回避,该常务理事的票数不计入投票总票数。


若赞成票和反对票的票数相同,且会长需要回避的,由副会长(按选举得票高低)依次获得多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异议期)常务理事会作出评选的决定后,将奖励名单交由律协秘书处,通过律协网站予以异议期公告,异议期为十天,从上网刊登之日起算。


异议期间,会员可以向律协就某项评选提出异议。异议期间没有异议的,视为评选结果生效。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会员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期内向律协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说明异议的理由。如未能在异议期内提交异议申请,则视为放弃异议申请。若异议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届满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律协秘书处收到异议申请后三天内,应将异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处理。常务理事会对异议的理由进行调查后予以表决,异议成立的,撤销原奖励名单中的异议对象,异议不成立的,奖励名单获得通过。


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律协秘书处均应予以公告异议处理结果。律协不接受对异议处理结果的再异议。


 


第五章  奖励基金及表彰


 


第二十二条 (基金来源)律师协会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由律协在每年度的经费预算中拨付,总额为30万元,专项用于奖励根据本办法评选的获奖会员。


当年奖励基金有结余的,累积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三条 (奖励额度)年度奖励各奖项的名额和奖金等级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每年的评奖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总奖励金额以不超过奖励基金的额度为限。


 


第二十四条(表彰)年度奖励名单通过后,律协应作出书面表彰文件,并将该文件在律协网站上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律协应在召开律师代表大会或年度律师工作会议时对表彰予以公布。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声明)申报评选的会员保证其所提交的申报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有效的,且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人权利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追缴)常务理事会作出年度奖励决定后,若发现获奖会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况的,有权撤销该奖励决定,追缴已发放的奖励并在律协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处罚)会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况的,律协不接受其下一年度的评选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附件)本办法附件为《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参考指引》。


第二十九条 (解释)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生效)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参考指引


一、管理优秀奖












申报主体


团体会员


具体要求


1.应为“广州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达标单位,且经纪律委员会在接受申报后进行复核,按该标准所得分数达95分或以上的(满分为100分);


2.应为我会成立三年或以上的团体会员单位(含个人律师事务所),且自评选活动开始之日起前三年内,申报单位及其所属律师均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在评选年度业内形象良好,在各类新闻媒体上无负面报道的;


4.获奖名额应当不超过当年度全体团体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5.应经我会纪律委员会综合评议、提名推荐的。


评选程序


1.组成评议小组


奖项申报期满,由纪律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议确定评选工作方案及评选标准,并选定由纪律委员会委员联合组成奖项评议小组,必要时可邀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纪律查处岗位领导参加评议。


2.“规范所”复核


评议小组根据市司法局“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标准对受检律所进行检查,考察律师事务所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以及落实等管理整体情况,记录客观检查各项得分。


3.申报人答辩


“规范所”复核结束后,由申报人对本所在规范管理、服务质量监督以及管理理念、制度创新,突出的管理制度亮点等有关方面进行十分钟汇报,汇报后评议小组可根据情况对申报人进行相关提问。


4.评议小组独立评议


申报人答辩结束,由评议小组就律师事务所管理理念、制度创新等进行独立评议,记录评议小组对该申报人的主观评议情况及得分。


5、纪律委员会初评


实地考核及评议结束后,应召开纪律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会议,根据受检律所的客观得分、评议小组主观评议得分情况等进行内部综合评议,按照评议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推荐。



二、理论成果奖



















 


申报主体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具体要求


一等奖


①当年被中文核心刊物收录的论文;或被知名法学研究刊物全文转载的论文;或


②当年被国家级单位或国际机构刊物收录的文章;或


③当年被国家级单位或国际机构举办的研讨会评为优秀论文或在会上宣读的论文;或


④当年被省级以上党报、党刊收录的3000字以上的文章;或


⑤以律师名义个人编辑出版的专著,字数在10万字以上。


二等奖


①当年被省、部级单位刊物收录的论文;或


②当年被省、部级单位举办的研讨会评为优秀论文或在会上宣读的论文;或


③当年被市级党报、党刊收录的3000字以上的文章;或


④以律师名义个人编辑出版的专著,字数不足10万字的;或


⑤以律师名义参与编写的书籍;或


⑥当年被国家级律师行业管理组织刊物收录的文章。


三等奖


①当年被省、市级律师行业管理组织刊物收录的文章;或


②当年被市、局级单位举办的研讨会评为优秀论文或在会上宣读的论文;或


③当年被市、局级单位刊物收录的优秀论文。


鼓励奖


字数3000字以上,并正式发表的论文。



说明:(1)如会员提交多篇论文或专著参评的,只授予最高级别的一项奖励,即会员不得同时获得多项理论成果奖;


(2)论文及专著均要求为法学理论、律师实务及律师事务所管理等与本行业相关领域的学术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的;


(3)会员以律师名义发表的论文才可参评。


三、业务成果奖









申报主体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具体要求


①     当年办理终结,且办理结果将对政治、经济、社会、行业等各方面有重大影响,或其案件(业务)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案件的办理最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或


②     案件(业务)的办理需要律师付出艰辛的劳动,必须娴熟运用相关业务技巧才能取得预期成果,律师所做的工作获得了肯定,取得了实际效果;或


③     在传统业务领域外开创了新型业务类型,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或


④     提出立法的建议得到国家、省、市一级立法机关接纳的。



四、维护社会稳定奖









申报主体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具体要求


在处理社会敏感事件或群体性案件中


①     有效地避免群众上访事件;或


②     通过律师的工作达成和解协议;或


③     律师引导群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或


④     律师工作受到当事人或相对方的肯定和好评,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重大作用。



五、法援优秀奖















申请主体


具体要求


备注


个人会员


当年办理5宗以上法援案件


通过市法援处对承办案件质量及数量的核实


团体会员


当年本所律师人均办理3宗以上法援案件


通过市法援处对承办案件质量及数量的核实



说明:公职律师事务所及公职律师不得申报参评。


六、公益爱心奖












申请主体


具体要求


个人会员


①     长期热心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或


②     当年内为各类公益、慈善活动累积捐款或捐助物资价值1万元以上。


团体会员


①     长期组织本所律师热心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或


②     当年内为各类公益、慈善活动累积捐款或捐助物资价值3万元以上。



七、行业服务贡献奖









申请主体


个人会员


具体要求


积极参加协会管理工作,认真履行行业协会赋予的职责,在本职岗位上敬业尽职,对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八、勤学奖









申请主体


个人会员


具体要求


①     在本地执业期间进修学习并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或


②     在本地执业后赴国外进修学习一年以上,在取得学位或结业证书后,仍回到本地继续执业。



说明:会员应在取得学位证书两年(即取得证书的当年与第二年)之内提出申请,如果相关证书领取时间延迟的,申报时间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