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律协动态

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举办第22期岭南知识产权沙龙

发布时间:2013-03-11 浏览数:8,325

2013年36日晚,由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知产委”)主办的第二十二期岭南知识产权沙龙在市律协的功能会议室举办。本期主题以刘翔商标为例,讨论商标混淆的判断标准,由知产委商标工作小组组长吴秀荣律师主持。知产委主任田子军、秘书长李治国和十几位委员以及我市律师、社会各界人士50余人参加了本次沙龙。

据吴秀荣律师介绍,美国耐克公司经刘翔授权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刘翔”商标被驳回,后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仍被裁定不能注册,理由是该商标与上海刘翔公司在先注册的“刘翔及图”商标近似。刘翔是著名的田径运动员,美国耐克公司申请的“刘翔”商标知名度明显高于上海刘翔公司在先注册的“刘翔及图”商标。如果适用一般意义上的“混淆标准”,消费者不会将耐克公司的“刘翔”商标混淆为上海刘翔公司在先注册的“刘翔及图”商标。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结果及理由引起了业界很大的争议。

沙龙的互动环节采用正反两方辩论的方式进行。正方的观点是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结果,即对耐克公司商标应不予注,理由主要体现在:一、我国《商标法》确立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在后注册的耐克“刘翔”商标的中文部分已完全与上海刘翔公司在先注册的“刘翔及图”商标重合,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二、在商标授权的审查过程中,不应考虑在后商标的知名度问题,否则会造成商标注册制度的混乱。反方的观点是反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结果,即认为对耐克公司商标应予以注册,其依据主要是:一、耐克“刘翔”商标知名度明显高于上海刘翔公司的“刘翔及图”,耐克商标注册成功不但不会侵犯上海刘翔公司的权益,反而有助于提升其商标知名度;二、耐克公司产品与上海刘翔公司产品有各自的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消费者不会对两者的产品产生混淆;三、从两公司的商标整体判断,并不近似。上海刘翔公司的商标是有图案和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主要部分是鹰的图案,汉字只占及少部分,并不显著,而耐克公司的商标则只有汉字。

与会人员就上述问题从多个角度出发,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律师界的精英们还主动为耐克公司如何成功注册商标出谋划策,提出了很多创新、实用的观点。

                                  沙龙活动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