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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预计明年实施

发布时间:2002-10-29 浏览数:1,002

     草案内容要点   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都应遵守该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   “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当汽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制造商应实施召回: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缺陷汽车召回的期限为: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未明示安全使用期或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等。   2001年日本三菱帕杰罗 V31、V3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三菱公司决定召回在美洲、欧洲销售的车辆而拒不召回在中国销售的车辆,其理由就是中国没有汽车召回制度。   这种不成理由的“理由”将很快不复存在,10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公告,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集意见,预计明年将正式实施。   召回将淘汰不合格厂家   有关专家指出,依法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完成的召回行动,可以取得多方面积极的社会经济效果,包括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数量庞大的缺陷汽车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直接避免汽车缺陷进一步发生和带来更多的人身、财产损害;可以将已发生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和程度内,帮助制造商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责任赔偿费用,从而直接有利于汽车制造企业发展;在上述两者基础上,直接减少全社会解决汽车缺陷危害问题的管理成本,避免和减少为数众多、复杂持久的司法诉讼、保险赔偿费用等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   同时,汽车召回是运用市场化原则选优汰劣的最好方法。广州汽车博览中心董事长练卫飞认为,召回制度建立可以给厂商带来一定的压力,促使他们改进管理和技术,以提高产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满足这个要求的厂商就将被市场淘汰。   但召回制度也曾令福特、三菱这样的老牌公司陷入亏损。企业进行召回需要强大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今年日本三菱公司一次召回52.4万辆,花费金额4580万美元,仅此一项就可以让国内汽车企业陷于灭顶之灾。所以,召回的结果可能是淘汰了一部分企业。   处罚太轻不利执行   根据规定,销售商、进口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地方管理机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主管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专家认为,汽车因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失有时候是非常巨大的,甚至使车主付出生命的代价,但对于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制造商的故意行为,处罚却如此之轻,这不仅不利于对他们产生压力,相反由于风险成本不高,还会使他们故意逃避责任。   目前,不止国家质检总局有权确立有关汽车的质量标准,还有其他部门。所以该法规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没有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未来的执行遇到阻力是必然的,要解决这个问题,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有两种途径:一是有管理权限的各部门充分协商,共同制定一个反应各部门意志的规定;二是提高立法规格,以法律的形式出台。   小资料   关于汽车召回   汽车召回始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此后30余年,美国市场上就先后召回了超过1.6亿辆的汽车。   日本自1969年实施汽车召回制度至上世纪90年代末,总共从市场上召回了2600多万辆在用车,其中94%为国产车。除此以外,美洲的加拿大、东亚的韩国、欧盟部分国家亦采用汽车召回制度。   (记者 李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