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出台《广州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3-02-10 浏览数:1,576
根据《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专利服务援助工作,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将《广州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规定》印发给市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科技局,各专利代理机构。 附:广州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服务援助工作,依据《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服务援助,是指经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服务机构,为具备申请专利服务援助的公民提供减、免服务费用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专利服务援助: (一)有广州市常住户口的; (二)有事实证明在专利申请、专利咨询等方面需要获得服务的;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专利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四条 从事专利服务援助的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是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专利服务机构; (二)其从业人员获得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专利服务资格,具备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法律咨询等专利服务援助的能力; (三)获得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 第五条 实施专利服务援助的机构和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承担专利服务援助义务的同时,可通过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获得相应的费用补偿。 第六条 申请专利服务援助需到经授权的专利服务机构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根据需申请专利服务援助事项填写的《专利服务援助申请表》; (四)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专利服务援助的当事人在提交完整的服务援助申请材料后,受理申请的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援助的答复。发生争议时,可向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专利服务援助的,专利服务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服务援助,并按规定责令其全额支付专利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专利服务援助机构不正确履行援助义务,或以非法手段骗取服务援助费用者,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专利服务援助资格,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