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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禁止不正当竞争 中国证监会发布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2-09-27 浏览数:1,371

  (记者辛红)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的销售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基金销售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人,以不正当方式销售,并禁止不正当竞争,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做出如上规定。   据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连年快速发展。截至目前,19家基金管理公司累计发行证券投资基金64只,总规模为1170多亿元,占我国目前沪深流通A股市值的8%左右。规范基金销售活动,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已势在必行。   规定要求,基金的设立申请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销售。   获得核准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确保基金销售宣传的内容真实、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人保证获利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特殊品种的基金除外。   规定明确,基金的销售宣传内容必须含有明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引用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声明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基金的未来表现。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六种行为被禁止。包括向投资人作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违反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向任何人或者机构以强制、抽奖等不正当方式销售基金;通过基金销售从投资人处获取或者给予投资人与基金销售无关的利益等。   规定强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禁止不正当竞争,如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损害行业声誉以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恶意压低基金的服务收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