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行业管理文件汇编 > 广州市律师协会工作规则

广州市律师协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2008修订)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6,061

(2000年9月10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10日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使用协会会费,加强对协会会费的预算、收支的审查及监督,依照《律师协会章程》和《广州市律师协会会费收支及管理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州市律师协会财务监督委员会(下称“财务监督委员会”)是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对协会的财务预决算、收支以及各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核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的各项预算方案,并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二)审查会费收支是否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及《广州市律师协会会费收支及管理监督办法》中的规定,并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三)审查公益基金、会员互助基金、维权基金、继续教育基金四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第四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的审查包括半年审查、年度审查和换届审查。审查时间定于每年的十月份和次年的四月份。


第五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秘书处提出,并向常务理事会书面报告。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必须对财务监督委员会所作的财务收支审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每次审查结束后,财务监督委员会应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律师代表大会作出财务收支审查报告、年度财务收支审查报告或换届财务收支审查报告。


第七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设委员五至七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任。委员由主任在执业三年以上、懂得财务知识、公正廉洁且热心公益事业的会员律师中选任。委员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委员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不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或者连续三次不参加工作会议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财务监督委员会。


第九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律师协会惩罚的,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撤销其职务及委员资格,其他委员由主任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一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来源于律师协会的会费,每年应将使用会费的预算报告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