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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争议仲裁规则规定颁布

发布时间:2003-06-18 浏览数:972

6月17日讯 今天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获悉,有关渔业争议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定,现已由海事仲裁委员会正式颁布。同时,海事仲裁委员会决定将物流争议纳入受案范围。 就有关渔业争议的仲裁规则特别规定,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波介绍说,这个特别规定适用于海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渔业捕捞和养殖纠纷,网具纠纷,渔船建造、修理、买卖、保险、租赁、抵押贷款纠纷,浅海滩涂承包、经营纠纷等渔业争议。渔民选用仲裁解决纠纷,可避免过去主要采用行政调解手段带来的一些问题:如行政调解结果履行率较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使案件久拖不决等。该特别规定比一般仲裁规则更灵活:如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仲裁费只收1千元;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期限缩短为7天;当事人自行和解或通过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如果怕履行不了,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履行必要手续,海仲按照和解内容作出仲裁裁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