遨游太空,也有法律规范
发布时间:2003-10-21 浏览数:876
10月16日6时54分,中国首位航天英雄杨利伟自主出舱,我国首次载人航天飞行圆满成功!在这千年梦想成真的欢庆时刻,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空间法学会理事李居迁博士,请他介绍有关太空开发的法律问题。和记者一样,谈到我国首次载人航天的成功,李居迁也非常激动,他表示,从法律角度讲太空,是对我国首次载人航天成功的一种特殊庆祝方式。 记者:在外层空间的活动,给人的感觉好像是脱离了人类社会固有的秩序,在那里也会遇到法律问题吗? 李居迁:太空,在自然科学上的概念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在法律上的概念是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空间。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中的关系的法律就是“外层空间法”。人类在太空活动,会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外层空间、宇航员和空间物体的法律地位,宇航员的营救,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 记者:对于这些法律问题该如何对待?目前人类公认应遵循什么法律原则? 李居迁: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规定,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太空对所有国家都是敞开的,到太空进行科研、旅行等活动机会也是均等的,但目的必须是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其次,任何国家都不能在太空划出一块说“是自己的”。外层空间不是无主地,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占领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提出主权要求。 第三,不能把太空变成军事竞技场,探索利用外层空间要坚持非军事化原则。 其他原则还包括:太空活动要遵守国际法、对任何国家的宇航员都要提供援助和营救、发射国应承担空间活动损害的国际责任、发射国对射入外层空间或其他天体的实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制权、空间开发要开展国际合作等。 记者:对于人类来讲,太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未知空间,在这个空间活动遇到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全新领域。那么,“外层空间法”是怎样形成和发展的呢? 李居迁:空间法属于国际法的范畴,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世界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联合国大会就通过决议,提出共同研究制定一套监督制度,随后成立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或“外空委”),其任务之一就是研究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外空委是制定空间法的主要机构。 1962年,外空委成立了法律小组委员会,负责拟订有关外空活动的条约、协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草案。目前已制定五个有关外空活动的国际公约:1967年生效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空条约》);1968年生效的《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营救协定》);1972年生效的《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1976年生效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1984年生效的《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这些公约确立了人类外空活动的基本法律原则,初步建立起了四项基本的空间法律制度,即空间营救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以及国际合作制度。 记者:能不能谈谈空间四项基本法律制度的内容? 李居迁:首先是登记制度。发射国对空间物体有管辖和控制权,并对该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情况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以便登记入册:主要包括发射国或几个发射国的国名,空间物体的适当标志或其登记号码,发射的日期和地域或地点、基本的轨道参数、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等。 第二,责任制度。发射国应对其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发射国对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对第三国的空间物体的损害,由过失国单独或共同负担赔偿责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应共同或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援救制度。宇航员应得到一切可能的援助:当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他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时,一国的宇航员应向他国宇航员提供援助;各国应把其在外层空间发现的对宇航员有危险的现象通知其他国家或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各国在获悉或发现空间物体或实体的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其所管辖的区域内,落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时,应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国际合作制度。各国在外层空间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必须妥善照顾其他国家的同等利益;避免使外层空间遭受有害的污染;将活动的性质、方法、地点及结果公开;将其在月球和天体上的驻地、设施、设备和宇宙飞行器对各国开放。 记者:我国目前有哪些太空开发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李居迁:我国太空开发的法律主要是参加一些国际公约。1980年6月,中国首次派出观察员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同年11月3日,联合国正式接纳中国为该委员会成员国。此后,中国参加了历届联合国外空委员会及其下属的科技和法律小组委员会届会。1983年和1988年,我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制定的《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和《登记公约》,并严格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 目前国内还没有太空开发方面的相关法律,只有一些规定,如国防科工委和外交部发布实施的《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国防科工委发布实施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 记者:随着时代的发展,空间开发还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对于这些新问题,国际社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 李居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航天技术的提高,太空开发即将面临很多新的问题。人类自从进行空间活动以来,已经发射了约5000个空间物体。空间碎片越来越多,就像高速公路上停了很多坏车,不及时处理就会影响交通,造成事故。空间碎片如何处理,造成损害如何赔偿,都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还有,是否允许民间进行太空开发活动等问题,也需要国际法作出规范。空间开发法还很年轻,新的法律问题会不断产生。 记者:首次载人航天成功,是我国进行外层空间开发的重要里程碑。那么,在外层空间法方面,我们还有哪些事要做? 李居迁:毫无疑问,我国的空间开发将进一步深入,这对法律建设也提出了要求。目前我国已经参加了有关空间开发的主要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但这些国际公约和协议恐怕不能直接作为国内的法律依据,这就需要从司法和立法上予以完善。与此同时,应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向联合国有关机构提出一些有利于我们进行空间开发的提案或议案。 新闻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