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调协议具合同性质 高法规范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02-09-19 浏览数:1,676
为了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的规定。 规定明确指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规定同时强调,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据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2002年11月1日以后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的,适用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