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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应“作茧自缚”

发布时间:2004-04-07 浏览数:759

如果说“我说故我在”是律师职业的真实写照,“我思故我在”则堪称法官职业的至理名言 法官与律师应“作茧自缚” 刘武俊   法官应当慎言,律师应当自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所传递出来的核心理念,要求法官与律师在职业角色上“作茧自缚”。   律师和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是能言善辩之士。法庭上伶牙俐齿的律师似乎成了人们心目中法律的代言人和“法律人”的典型形象,似乎“法律人”都是巧舌如簧,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在法庭这个特殊的剧场各显神通。普通百姓持这般看法倒也无可厚非,若法官也产生类似的角色错位,以在法庭上与律师或当事人唇枪舌剑为荣,就失之谬误了。   “法官不应介入争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早已成为国际司法界的一条谚语。可以说,“慎言”既是法官应当恪守的职业戒律,也是法官这一角色令人尊敬的美德和操守。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客观、相对超脱甚至貌似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在法庭上喋喋不休是法官的大忌,法官大可不必在法庭上与当事人或律师唇枪舌剑。法官以理服人的最佳方式就是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且适用法律恰当的高水准裁判文书。法官的功夫在庭外。从一定意义上讲,庭审的主要功能就是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为当事人和控辩双方提供一个充分进行陈述、说理、交涉、辩论的机会,法官主动介入双方的争论难免会有越俎代庖之嫌,且容易给当事人传达消极的心理暗示,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或偏见。曾任大法官的英国著名学者培根说过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名言:“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而一个说话太多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   司法无小事,法官要像外交官那样慎言,对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谨小慎微。稳重、理智和慎言是法官典型的形象特征。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则上不能接受传媒的采访,在案件审结之前不应也无权向外界发表任何结论性的意见或观点。当然,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的新闻发言人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与媒体对话和沟通,这样既可以接受新闻监督,又可防止传媒对审判人员的干扰。   因此,对法官而言,拥有一个睿智、清醒和理性的大脑远比巧舌如簧更为重要。如果说“我说故我在”是律师职业的真实写照,“我思故我在”则堪称法官职业的至理名言。   律师角色的民间性和边缘性要求律师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不宜与公权力过于“亲密接触”,律师有权拒绝听命于任何来自依仗权势干预其独立执业的指令。这就意味着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丧失独立人格的惟命是从的附庸,律师应当有意识地与当事人保持适当的职业距离,律师有权利拒绝接受当事人提出的与律师职业道德相悖的不正当要求;律师除了在法庭上与法官正常的工作合作关系,律师原则上不应与法官有亲密的私下交往,更不应发生诸如请客送礼拉关系之类庸俗甚至丑陋的非正常关系。从另一个角度讲,保持律师职业的独立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某些不必要的执业风险,形成一种类似于“作茧自缚”的自我保护效应。   法官和律师是最具代表性的两类法律人角色,不过,与法官角色的纯粹性不同,律师这一职业兼有法律人和经济人的双重角色。一方面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通过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因此,以法律服务为谋生手段的律师可以归入追名逐利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角色。我们应当尊重和宽容律师角色的“经济人”属性,让律师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而追求。   律师的法律人属性使其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以法律服务的独特形式维护社会正义的职业群体,律师的经济人属性则可能使其成为未来社会中产阶层的中坚力量。在执业过程中,法律人是律师的第一角色,经济人是律师的第二角色。   法官与律师是现代法治社会维系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角色,解决好法官与律师的角色定位和合作关系,是维护当事人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