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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热议物权法热点

发布时间:2005-07-11 浏览数:878

   

亦鸣


  鉴于我国立法机关要将物权法三审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第七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上,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成为参加本次论坛律师们热议的话题。

   律师参与有利立法公正

  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贺宝健律师认为,律师参与立法有利于客观公正。首先,律师是实务型操作专家,最能发现法律条文与实际生活是否和谐以及立法中的瑕疵,律师的建议应属于专家立法建议范畴。其次,律师的立法建议客观公正,不存在部门立法过程中出现的利益之争。因为律师在实务操作中既可能代理原告方也可能代理被告方,所以律师的立法建议相对有更高的参考价值和采信价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所在的民法室负责物权法立法工作,她一直参与物权法的专家研讨、征求意见和起草工作。在本次论坛上,姚红应邀为来自全国各地的参加者做了关于物权法立法内容方面的演讲。她表示,物权法三审稿要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对完善物权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律师是法律实务操作专家,能够为立法者带来生动鲜活的例子,特别欢迎并希望律师能够提出好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在建工程不属完整物权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律师希望,此次立法能在如何看待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在建工程的法律性质问题上有所突破。他认为,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并不是已经形成的物,其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物权是不成立的。建设工程尚未交付之前,加工人,即承包单位是加工物的实际占有人,在发包人未交付对价或者拖欠全部或部分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议立法明确,在已经获得建设许可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如果立法还是考虑允许设定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话,则必须明确规定:已获建设许可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则抵押获得的贷款必须专款用于建设工程,不得挪作他用;或者在建工程只能抵押给承包人。

  公共利益应予明确定义

  作为以征地、拆迁为近几年主要业务的执业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认为,物权法应从实务的角度作出“公共利益”的明确定义。他建议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应把握公共利益不是某一地区或者团体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本身应当是具体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公共利益不是经营性的利益等原则。为了防止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不当,应当由立法机关作出权威性规定,或直接立法规定,或用立法解释界定。因为这涉及到社会大多数人的财产权保护,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立。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戴勇坚律师建议,此次物权法立法对划拨土地使用如何执行的问题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国有资产不至于流失,体现司法的公正权威,杜绝腐败的产生,防止行政权和司法权冲突的漏洞被非法利用。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