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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两抢”犯罪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05-07-29 浏览数:872

   

新闻时评

  邓克珠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于是就

有舆论担心:会不会出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不周全的情形?他们认为,之所以出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案件,事实上就是因为家庭内部矛盾十分激烈,在这样的情形下,仅仅依靠家庭的自我救济已经无济于事,被害人迫切希望得到法律救济,希望司法机关介入,以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而司法解释则表明“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以笔者之见,上述看法有点断章取义。如果完整地理解有关司法解释,就不会有这样的担心。翻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条文是这样规定的: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要完整地理解上述条文,就要将“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近亲属”“个人使用”“教唆或者伙同他人”等关键词语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
  为什么“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除了考虑伦理和亲情,考虑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外,恐怕更多的是出于对我国普通家庭财产所有制状况的现实考虑。因为这里的“近亲属”不同于民法的“近亲属”。民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这里的“近亲属”仅指夫、妻、父、母、子、女。而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下,尽管有婚前财产证明,尽管个别父母与子女的财产泾渭分明,但在大部分家庭内部,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财产界限可以说是十分模糊的。按照传统观念,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一家人,不谈钱”,如果一位父亲对儿子说:“我的钱都是你的。”恐怕国人不会感到太诧异。而抢劫罪是一个典型的财产型犯罪,这就注定了它在分不清你我财产的家庭内部“无用武之地”。司法解释中,“教唆或者伙同他人”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个人使用”却“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亦可印证这一点。既然如此,家庭内部感情不好,矛盾十分激烈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也就很好理解。
  既然“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是不是被害人的权益就完全得不到保护了呢?不是的。因为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尽管此类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但如果构成其他犯罪,比如说有伤害人身的行为的,还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况且,有“一般”就有“例外”,否则“一般”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这是我们都熟知的简单道理。也就是说,如果存在特殊情况,还是可以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现在提倡司法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体现人性的一面,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是可以将某些特殊情形下在家庭成员或夫妻、父母、子女之间发生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财产的行为定为抢劫罪的。比如说,虽名为配偶、父母子女,但已多年“老死不相往来”,“自己挣自己花”的,就可在严格把握的情形下定抢劫罪。
  由此可见,我们在解读司法解释时,切不可断章取义,“抓住一点,不及其余”,而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看清它的“真面目”。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