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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发布时间:2010-07-22 浏览数:971

  为应对新形势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迫切需求,21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同时也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此外,对于劳资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请地方总工会、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协调。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处长刘牧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在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中,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进行规定,有利于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也为中国进行企业民主、工资协商、争议协调的立法积累了经验。
  草案修改稿共八章83条,其中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规定有25条。草案规定,企业只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向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就应当组织全体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草案还就协商中企业和职工双方代表人数、首席代表、律师聘请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刘牧说:“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了职工一方要求调整工资的法定机制,为职工提出工资方面的诉求实现收入的合理增长提供了渠道。”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