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特权从律师开始
发布时间:2003-08-07 浏览数:1,255
在汉语里,特权并非一个褒义词。然而,法律意义上的职业特权并不带什么感情色彩,它是基于保护特殊人群之间的秘密交流的需要,而赋予有保密义务的职业群体有拒绝披露该秘密交流内容的权利。因此,职业特权实质上是保密义务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律师职业特权是职业特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包括律师—委托人特权,以及律师—第三人特权两个方面。律师—委托人特权是指在诉讼中,即使律师具有证人的适格性,仍然能够就其因提供法律服务而从委托人处知悉的委托人的秘密信息拒绝作证。 律师委托人特权来源于“律师不得成为委托人案件中的证人”这一古老的罗马法观念。虽然时至今日,律师委托人特权的理论基础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均确认律师委托人特权的公共利益性理论基础。该理论基础的核心实际上是利益权衡原则,即任何公民自由地获得帮助而无须担心其秘密会被公开的社会利益,与发现事实真相之间的社会利益之间的权衡。一般前者优于后者,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例外。 目前,我国关于律师职业秘密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方面,律师职业秘密的范围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没有体现律师职业特权的内涵。例如:现行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章第9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这些规定的着眼点在于,相对于委托人时,律师负有保守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的义务,但对有关案情的信息并不被当然包括在保密义务的范围之内。而且更重要的是,前述规定缺乏律师职业特权的内涵。由此导致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双重困境:一方面,律师法在规定律师负有保密义务的同时,又规定了律师不得隐瞒事实(第35条),否则将被吊销执业证书,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司法机关往往以律师“知情不举包庇犯罪”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致使律师必须保守委托人秘密的规定落空。 因此,无论是从借鉴西方国家的一般作法,还是从解决我国目前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发,我们都应抓住当前律师法修改的契机,赋予律师保守秘密的职业特权。笔者建议,关于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问题可作如下原则性规定:律师或曾任律师的人,对保守由其职务上所得知的秘密,享有拒绝披露的权利、负有不得泄露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另外,秘密的范围也应当涵盖有关案情的信息。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