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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9亿农民的定心丸

发布时间:2003-03-04 浏览数:901

(记者 蔡岩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并将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权利,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有人说农村土地承包法使农民放心了。   农村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尽管我国从农村开始搞家庭承包经营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但农村土地承包中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些地方仍然不断遭受侵害。主要表现在: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益的责任人往往又是发包方和具有农村土地资源管护责任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当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受到侵害、寻求保护时,常常遇到权利义务界限不清,保护手段不够有力等问题。   为此,只有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承包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真正起到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体现在:   (一)规定了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把农村土地承包给农民实行家庭经营,既能发挥我国农民勤劳智慧和精耕细作的传统,又能以土地为基础建立基本的生活保障,为今后长期发展提供前提和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其它各章节都是围绕巩固和完善这个基本经营制度为中心展开的。   (二)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了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是明确了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二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就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等。   (三)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并对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作了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变更土地承包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还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荒”资源开发、土地资源保护等方面为农业和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留出了空间。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些规定对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和持续利用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从实现耕地等农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对承包土地的利用作出了相应规定。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9亿农民的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