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律师提起上诉
发布时间:2004-06-30 浏览数:950
广东省首例因“会见难”律师告公安案有了新进展:昨天,王家恒和钟其胜两位律师向广州市中院提交行政上诉状,要求撤消白云区法院一审裁定,并支持其在一审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审:不受案由法律架构决定
6月23日,本案在白云区法院一审开庭,法庭当庭宣判,驳回王、钟二人的起诉。裁定书花了两页多纸来阐明其裁定理由:
第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属于刑事诉讼法律中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而设置的程序,其应该受到刑事诉讼法律调整,而法律已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所以不应通过行政诉讼由法院进行监督;
第二,被告与两原告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本案涉诉行为是关于落实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并不是为了推行政令等公务行为,故广铁公安实施的不是行政行为;会见犯罪嫌疑人属于公安机关与律师共同参与的刑事诉讼活动之一,两者之间没有行政法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上诉:安排会见是可诉行政行为
王、钟上诉状中提出了两点上诉理由:
第一,广铁公安作为公安机关,其主体资格是国家行政机关,它的行政职权由《人民警察法》确立,“应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嫌疑人”应该在此职权之内。不履行这个职责,将侵犯嫌疑人和律师两个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安排律师会见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行政责任,应界定为行政行为。
第二,一审裁定书混淆了行政与司法行为的性质,公安机关只对部分刑事案件负有侦查的职能,并无参加刑事审判的职能,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也只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并不是参与刑事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活动,均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刑事诉讼活动,会见时间由公安机关决定,这种状态恰恰体现了双方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特征。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