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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4-04-06 浏览数:2,554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院长 宁殿方 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法院要顺利完成这一任务,首先应把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作为重要而迫切的问题,下大气力解决好,使司法活动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是新时期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 落实司法为民主要是通过进行诉讼活动,坚持司法的公正与高效来实现的。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和当事人是主体,法官的审判权力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构成了诉讼的整体,推动着诉讼的运行,决定着诉讼的结果。司法实践表明,当审判权力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都能依法得到充分有效地行使,就能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结果的公正,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程度和社会认可度也比较高。 在诉讼活动中,审判权力对诉讼权利的行使起着主导作用,是否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关键在于法官。长期以来,传统思想文化中的官本位观念在我国有相当大的影响。建国后,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审判工作强调专政职能多,服务职能少,重视司法职权,忽视人权保护。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权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司法活动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也越来越被重视。但一些法官重职权轻人权的观念和做法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诉讼活动中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摆在居高临下的位置,不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加以侵犯。当前民众反映比较多的告状难、打官司难、执行难的问题,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和有效行使是个很重要的原因(当然也存在着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护权意识不强,不能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要认真研究这些问题,必须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提高认识,端正思想,转变作风,采取措施,尽快取得进展和成效。 同时还应看到,要保证审判权力的正确行使,既依赖于法院自身的努力,也依赖于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我国司法体制既规定了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和监督,也规定了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诉讼权利对审判权力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间的制衡作用。法官的审判权力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呈现一种内在的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合力,使公权和私权都能在法定的程序和范围内运行,以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公正。因此,强调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既是坚持公权对私权的依法保护,防止公权对私权的忽视和侵犯,同时也是发挥私权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作用,防止公权滥用。这有利于预防裁判不公和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 二、当前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法官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识在不断增强,但忽视甚至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依然存在,并且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阶段。一是忽视和侵犯当事人起诉权。有的对当事人起诉提交的材料不及时审查,对缺乏诉讼知识的当事人不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不能做到及时立案和方便当事人,甚至让当事人跑多次才给立案;有的不严格掌握立案条件和执行管辖规定,或受利益驱动及人情关系的影响,不该立案的也立案,或为了回避矛盾,对本应立案的以种种理由不立案。还有的对司法救助思想上重视不够,实际中不主动,使有的应受到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未能及时得到救助。二是忽视和侵犯当事人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权。有的对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查不细,保全条件把握不严,或有请求就保全,或保全标的物出现差错,或超标的保全;有的不及时保全,以致失去保全条件;还有的对当事人提出的换保事项或保全异议不及时受理,有的受理以后也不认真审核和及时答复。 (二)审理阶段。一是忽视和侵犯当事人的举证权。有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经审查就认为与案件无关而拒收,有的收了也不质证、不入卷;有的对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不及时处理和答复;有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是在法庭上质证,但不做认证,对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不置可否。二是忽视和侵犯当事人的陈述权。有的在庭审时不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甚至不平等对待当事人,让一方多说而另一方少说;有的仍然实行纠问式的庭审方式,对当事人态度生硬,甚至训斥和讽刺,使当事人不能充分发表陈述和辩论意见。三是忽视和侵犯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知情权。有些裁判文书只叙述案件事实、适用的法条和处理结果,对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何适用法律认定案件性质和作出裁判不进行论证和讲述理由,或者论述不清、说理不明,使当事人只知裁判结果而不明理由。四是忽视和侵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获得裁判结果的权利。有些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导致刑事案件对当事人超期羁押,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三)执行阶段。一是忽视和侵犯当事人依生效裁决及时取得合法财产的权利。有的法官对有条件执行的案件抓得不紧,不主动,甚至获取了可执行线索也不积极采取措施;有的随意改变强制措施中止执行和终结案件,有的执行案件虽然结案,但执行到位率较低。二是忽视和侵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财产权益。有的违反规定不适当地扣押和处置当事人的财产,对查封扣押物品存放时间过长、管理不善,造成财产贬值或损坏;有的对当事人财产的处置很随意,不依照法律规定,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四)申诉阶段。忽视和侵犯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权,对申诉材料不抓紧审查,不及时立案;有的虽立案,但为维持法院既判力,明知有差错也不纠正。有的对申诉案件审理简单从事,甚至不询问当事人,不听证,只看看案卷就驳回申诉。 三、目前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和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为防止告状难、违法立案等问题,要进一步规范立案和保全工作。严格依法定的立案条件、管辖规定和立案期限审查立案,实行立案合议制,无论立案和不立案都要讲清理由和依据,并完备立案手续。同时加强诉讼指导,方便群众诉讼,立案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诉讼风险等内容,确保其充分有效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完善各项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当事人诉讼。积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在诉前保全工作中,要加强案前审查工作,并严格执行实施保全措施的审批制度。 (二)保护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诉讼权利。要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的实现,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切实做到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在开庭审理之前,不能以与案件无关为由拒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当事人超举证期间提交的证据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对当事人确因收集证据困难而举证不能的,由法院尝试可能的、替代职权调查的方式,如签发调查令、取证介绍函等,由当事人持此自行取证以代替职权调查。在庭审中不得无故打断或阻止当事人,对他们陈述事实或发表意见时过于冗长、杂乱或不能扣准争议焦点的,法官要及时提醒,使其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对缺乏诉讼经验又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通过法官释明权的积极行使,加强诉讼指导。庭审中,合议庭要保持中立地位,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保护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和理由的知情权。要狠抓裁判文书说理工作,让当事人明白胜诉的原因、败诉的理由。结合案件不同情况,有的案件还要进行判前说理或判后释法。从实践看,凡是说理透彻、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案件,基本都能表明法官执法的公正;而不讲理由或说理不清的判决,即使事实清楚,也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其中亦难免出现执法不公。尤其是对败诉一方,要其承担巨额的财产责任而不对其讲明道理,即使理应败诉,当事人也不会服气,常常是无休止地告状、申诉、上访。为了强化裁判说理,应制定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具体措施,建立评查制度,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 (四)保护当事人在法定审限内获得裁判结果的权利。严格遵守审限管理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要坚持有罪判刑、无罪释放,不能违法超期羁押;在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审理中把超审限问题作为重点下大力气解决好。在教育法官牢固树立审限意识的同时,要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制定实施审限管理规定,严格报延审批程序,减少延期案件,并建立严格超审限责任追究机制。 (五)保护当事人对诉讼财产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当事人的诉讼财产利益,确保财产价值的完整性,要加强诉讼财产的严格管理,对保全、执行、评估、拍卖、附带民事赔偿和破产财产等诉讼阶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跟踪管理和动态监督,使每一笔诉讼财产的流转过程及最终的处理结果都清楚明白,确保当事人诉讼财产权益不受损害。特别是在执行工作中,既要提高执结率,更应重视执行到位率;既注意最大限度保证申请人财产权益的实现,又兼顾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的权利。对一些暂时困难较大但有发展前途的企业,采取“活查封”、债转股、劳务抵债、无形资产抵债、执行和解、分期执行等灵活方式,防止因滥用或不适当运用执行措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同时,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对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措施。 (六)保护当事人申诉信访的权利。当前要下力量做好申诉信访工作,注意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对当事人的信访和来访,要坚持有访必理、有信必复和限时答复;坚持信访通报、专报、分析制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解决好每一个问题;端正工作态度,做到文明接待、文明服务;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体系,强化对信访工作的管理。对于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的申诉要及时审查立案,做到严格依法审理,及时审结;推行申诉案件的听证审查制度,审理中既注意发现和纠正原审裁判的错误,无错也要做好当事人工作。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