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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问题

【引  言】

在现实生活中,拖欠工资是用人单位常见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差额工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当劳动者在追讨欠薪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如果能够获得支持,怎样才能获得最大程度的支持?

【案情概述】

广东中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X公司”)自20167月起拖欠员工工资。该群体性欠工资事件经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劳动监察大队、广州市番禺区劳动监察与社会保障部门多次来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情况下,仍未发放拖欠的工资。

劳动者在20183月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劳仲委”)提起劳动仲裁追讨自20179月以来的欠薪,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7925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番人社监字{2017}071号;(220171012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番人社监字{2017}071号;(320171012日《广东中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延迟发放说明及承诺函》;(420171031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人社监字{2017}071号。笔者代理本案后,依据上述证据,补充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工资金额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向申请人加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争议观点】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情形,中X公司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的期限内仍然不支付劳动报酬,而且继续拖欠工资,因此中X公司按应付工资金额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主张:关于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手段,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且加付比例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做出决定,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裁判结果】

广州市劳仲委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审理和裁决事项,故本委不予处理。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于20187月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

番禺区法院于201810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诉请。法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属实,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不支付,可按照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计算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观点评析】

一、关于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的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对于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问题,用人单位的抗辩往往是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某些仲裁裁决也支持这种观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原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主体为“劳动行政部门”,因此,可以理解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作出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行政决定,也就是说,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手段。但是,是否可以理解为:关于加付赔偿金的请求仅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手段,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适用范围作出了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劳动者关于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诉讼处理的范围。因此,本案一审法院受理并审理有关加付赔偿金的诉请是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仲裁委能否审理有关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呢?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本案中,既然广州劳仲委已经受理了有关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就应予以处理,不应以“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审理和裁决事项”为由裁决不予处理。

无独有偶,笔者代理的另一个群体案件——袁某等与秒Y公司劳动争议案也涉及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问题。本群案分别由广州市劳仲委的三组不同仲裁员审理并裁决。仲裁结果:有19人的加付赔偿金请求获得支持,仅2人未获得支持。双方在仲裁裁决后均未提起诉讼,裁决现已生效。由此表明,随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推进,关于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在仲裁阶段就可以得到解决。

二、关于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的请求怎样才能获得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显然,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是请求加付赔偿金的必要证据。

根据2017327日发布的《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参考》第二百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予处理。”

具体在本案中,笔者作为代理人在立案时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201791日至2018319日期间番禺区人社局的行政调查与处罚决定等证据。番禺区法院在首次开庭后,向番禺区人社局调取了三大册宗卷,包括穗番人社监字〔2017〕第71号、〔2018〕第2号、〔2018〕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对应的员工花名册及工资表。笔者在阅卷后,提交了详细的质证意见,其中对每个涉案劳动者的工资情况进行了汇总计算。法庭基本上采纳了笔者的统计结果,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加付赔偿金的数额。

在前述的袁某等与秒Y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关键证据是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越秀区人社局”)于2017224日出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附表为28名劳动者201610月至20171月期间的工资以及年终奖金。提起劳动仲裁的21名员工均在附表之列。广州市劳仲委认为:对于20171月前的工资包括年终奖,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但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申请人要求加付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而20172月至4月的工资,因不存在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被申请人限期支付工资和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的事实,申请人要求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加付赔偿金的请求能够被支持的范围取决于劳动行政部门实际处理的范围。对于超出行政处理范围以外的拖欠工资请求加付赔偿金不能获得法院或劳仲委的支持。

三、关于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的比例应当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加付赔偿金的比例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

具体在本案中,番禺区法院认为:鉴于劳动行政部门多次对中X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处罚,本院酌定加付赔偿金的比例为未付工资的80%

在前述的袁某等与秒Y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广州市劳仲委裁决用人单位按应付工资金额100%的标准向申请人加付赔偿金。

在这两个案件中,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涉及员工多、持续时间长,在当地影响较大。中X公司还上了广东省人社厅于201810月公布的今年第三批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黑榜”。因此,劳动者在讨回欠薪的同时,可以获得较高比例的加付赔偿金。

【结  语】

通过上述关于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问题的探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便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三方在今后欠薪纠纷中更好地处理此类问题。

1)当被无故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维权之前,可以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申诉,并配合劳监部门的调查取证,以争取更大的维权利益。

2)当出现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发放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工会等组织与员工协商,制定有效解决方案,争取化解劳资积怨,避免劳动行政部门的介入调查。一旦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进入调查,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有条件的,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指定期限内尽可能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3)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通过接待投诉和主动调查,合理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力争在仲裁之前化解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风险。如果确有必要出具行政决定书,应同时送达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能解决劳动者的举证难的问题,又能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作者:刘宇峰,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