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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法制越走越近 ———来自全国体育法制工作座谈会的报道之一

发布时间:2002-11-28 浏览数:97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相应的,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体育事业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今天在长沙召开的全国体育法制工作座谈会上,有关人士就体育法制建设展开了热烈的研讨。   体育法制工作被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据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进入到了基本有法可依的阶段。此后,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日益得到加强。1996年4月国家体委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全国体育法制工作会议,确定了体育法制建设分三步走的目标。1997年的全国体委主任会议,把体育法制工作作为会议的两大主题之一,作了专门部署。接着国家体委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等等。   今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简称中央8号文件)。《意见》把“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体育工作的法制建设”和“加强法制建设,将体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明确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任务。接着,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体育工作会议,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从中央8号文件可以看出体育法制建设的地位得到了提高。随后湖南、山东、山西、江苏、四川等省也先后下发了贯彻执行中央8号文件的意见,并且都将“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将体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写入了意见中,这表明体育法制建设在体育改革与发展中显示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已被体育行政部门乃至各级党委、政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体育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体育立法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为了加快体育立法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投入很大力量,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截至2002年11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制定体育规范性文件92件。同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地方性法规规章80件左右。这些规章的内容涉及了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很多方面。如群众体育方面包括全民健身、社区体育、国民体质监测、健身气功管理等。竞技体育方面包括竞赛管理,运动人才选招、培养、退役安置,运动员注册交流,教练员、裁判员的管理,对使用违禁药物的限制性规定等。体育保障条件方面包括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体育事业经费管理、体育彩票发行管理、体育基金筹集管理等。   上述各个层面的立法,使体育法中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使公民的各项体育权利落到实处;保障了体育训练、竞赛活动的规范化;进一步确保了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规范了各类体育组织及其活动;提高了体育市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体育执法工作得到重视和加强   各地在抓好立法工作的同时,体育执法工作也受到重视并进行了可贵的探索。体育法颁布实施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相继组织了对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的体育法执法调研,并于2001年12月组织了对北京、四川、湖南三省、市的第一次体育法执法检查。这次体育法执法检查,给检查组的总体印象是:体育法颁布施行6年来,各级政府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工作给予较高重视,体育法制建设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促进了体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了体育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增强了人民体质。   从1997年起,福建、陕西、北京、广东等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大和政府加强了体育法的执法监督检查。1998年9月22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就进一步做好体育法贯彻执行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体育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截止到2001年底,绝大多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获得了经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培训考核后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一些地方行政部门还逐步建立健全了体育执法机构和制度,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如河北省制定并实施了体育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体育行政执法检查程序、体育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体育行政复议制度和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执法制度体系。其他地区也根据当地的情况和特点,日益强化了行政执法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记者孙继斌)     (11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