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喜迎法治春天
发布时间:2004-04-02 浏览数:853
编者按: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成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十五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创造性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可喜成就。本报今天刊发的这篇报道从不同侧面反映出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长足进展,昭示着我国步入了2004年又一个明媚的法治春天! 本报记者徐来 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统计,自1989年以来的十五年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913091件,其中2003年受理87919件,是1989年9934件的九倍;受理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16676件。从受案范围来看,行政案件的不同类型已经拓展到五十多种,几乎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领域。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给予维持和确认,对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变更,在已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率平均占结案数的30%左右,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社会各界的赞誉。 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社会权利,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化解了行政纠纷,增强了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维护了社会稳定。 逐步完善了行政审判规则体系 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面对的是复杂多变的调整对象和社会生活,要保证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还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行政审判规则体系。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十几年,有赖于一套完善的审判规则和制度。 据了解,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不久,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制定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正确实施行政诉讼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和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为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既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又紧密结合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内容更加丰富,操作性更强,对于保障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发挥了更加积极的作用。 办理了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十几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查并执行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056927件,是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三倍多。 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对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裁定予以执行,对有重大明显违法和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违法行政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侵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目前,在我国行政审判领域,活跃着一支不可替代的审判力量。截至去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设立行政庭3227个,行政审判人员11720人。 为保证行政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十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普遍设立了行政审判庭,充实配备审判骨干力量,并坚持抓好业务学习与培训。逐步形成了一支政治坚定、熟悉业务、公正廉洁、纪律严明,热爱行政审判事业,能够胜任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队伍,并涌现出一大批行政审判先进集体和个人,已成为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主力军。 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逐步改善 十五年来,随着行政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对行政诉讼制度逐渐加深了了解和认识,而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认识和态度也有了较大的转变,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如今,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的逐渐增多,不出庭、不应诉的现象逐渐减少。不少地方党政、人大的领导对于行政审判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不仅支持法院依法审判,还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接受司法监督,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具有现代法治意识的党政、人大领导越来越多,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