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小学生伤害处理有新规 十种情形学校不负责
发布时间:2003-07-17 浏览数:803
北京市人大昨日审议《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 昨天下午,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中规定: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不承担监护责任。同时,草案明确划分了意外事故发生后,学校、教职工、社会及家庭应承担的责任,并指出事故纠纷可通过协商、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等3种途径来处理。 据介绍,由于社会各方面对学校责任性质的认识不清,影响了事故的解决和认定。近3年来,本市共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360余起,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学校在处理事故时,遇到困难,纠纷时有发生。 记者注意到,草案及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交的修改意见稿中共列举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其中主要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学校能证明,校方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员工已经充分履职,但仍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此外,学生在上下学时、教学活动中擅自外出时、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时发生的事故及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如果不是学校的过错,学校不承担责任。而学校教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事故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责任。 草案及修改建议稿规定,学校要保证学生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安全;对已知有疾病不适宜参加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学生擅自离校时,学校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教职员工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不能体罚学生等。 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预防措施存在隐患是造成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草案中专门设立了《事故的预防》一章。此外,由于学校没有专项的赔偿经费,因此,草案中还要求,政府应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教育经费中列支。 新闻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