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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增设“监护不力罪”

发布时间:2006-07-11 浏览数:983


 
  

  专家称,儿童意外事故凸显父母监护意识的缺失

  3岁半的瑶瑶在窗台上呼唤妈妈时,不慎从6楼家中坠落身亡(本报昨日曾作报道)。这起偶然的事件使得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成为蓉城市民关注的焦点。我们无意指责瑶瑶的母亲,但瑶瑶的离去给我们带来太多的遗憾和警示。就此,有律师指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如果因监护人明显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伤害,应立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事故出于监护意识缺失


  据了解,很多孩子受到意外伤害的地点都是父母“没想到”的地方。“娃娃这么小,把她独自丢在家里很危险。孩子睡觉也就是个把小时,可以等着醒了再带着出去。”祥和里3号院内一居民称,小区住宅的防护栏撤除后,对高楼层的住户来说,孩子的危险性大大增加,家里有小孩的,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安装内置式防护栏,出门时关好门窗等。带着女儿出去游泳的张女士称:“平时都没有注意这些方面,这次算是给我们提了一个醒。”

  四川师范大学教师教育院副院长游永恒称,父母担负对孩子的监护权不是一句空话。通常情况下,幼儿在家时监护人时刻不应离开。在国外,如果监护人出现过错或过失导致孩子受伤或死亡,可能会吃官司。父母不应有任何侥幸心理,热水瓶是否放在孩子够不到的地方,抽屉门是否锁好等都应考虑到,要对可能发生的后果进行估计。

  他认为,父母树立监护意识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父母还应向孩子灌输自我保护的意识,让孩子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意外伤害事件暴露出社会“生命关爱意识”的缺乏,每一个市民都应该有这种意识,主动去关照未成年人。如发现孩子在窗口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等等。

  市民陈女士称,国外常常有一福利机构,可以临时帮忙照看孩子,而在国内还没有这样的机构。“即使给一点合理的费用也没有问题,这样家长就可以更放心,孩子也就安全了。

  监护不力应追究刑责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佳林称,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却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使得这条法律缺乏操作性。他称,这种情况,作为监护人大多主观上无故意,只是一种过失。他称,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在《刑法》中加设一条“监护不力罪”,允许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追究相关监护人的监护不力的刑事责任。
 
——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