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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卖场店址法》呼之欲出

发布时间:2003-03-27 浏览数:882

  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北京团接到了北京市百货大楼总经理刘冰送来的最后一份议案——“建议制定《大店法》”。尽管《大店法》是第一次在代表议案中出现,但包括上海市、大连市在内的很多地区已经开始陆续出台一些对大卖场的选址加以限制的指导或规范。北京市商委3月6日公布的商业“白皮书”——《北京市流通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   专家:玩游戏先定规则   外商的超国民待遇使外资零售企业享受了很多国内企业享受不到的政策,同时国内与其合作的企业和房地产业也都给予其优惠待遇。使这些本来就很强大的国际巨头更加春风得意,而且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刘冰在她的“建议制定《大店法》”议案中指出,近年来大中型商场呈高速发展趋势。但由于商业设施缺乏宏观规划指导,造成行业布局和业态配比不够合理。近期由于国内商家经营业态的调整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国大型商业企业进入,大型超市的建设又出现快速发展趋势,部分地区出现结构比例失调、业态功能雷同、竞争加剧的问题。她认为,《大店法》还将解决如何建立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科学的管理模式问题。   昨天,中国商业政策研究会会长万典武在谈到新组建的商务部的职能时建议,要先抓游戏规则。“现在我们缺乏规则,外国大卖场愿意开在哪里就开在哪里,这在世界上是奇闻。法国、德国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则。”   中国商业联合会会长何济海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中国商业亟待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尤其是《大卖场店址法》(又称《大店法》)。他呼吁,应当尽快规范目前国内外大型零售企业纷纷在城市中心开办大卖场的局面,这种无序状态极易带来大量问题。   《大店法》不及时出台可能会带来什么后果?有专家认为,最可怕的在于对中小企业的威胁,家乐福一建,很多中小商业企业就完了。家乐福观在共36个店,每个店一年平均营业额是4个亿,还计划在北京建7到8个。而政府对外开放往往表观得非常积极,与对内开放的力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外商的超国民待遇使外资零售企业享受了很多国内企业享受不到的政策,同时国内与其合作的企业和房地产业也都给予其优惠待遇。使这些本来就很强大的国际巨头更加春风得意,而且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在外资进入零售业的问题上,我们的法规建设应该走在前面,但这个事情我们一直没有。”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商业研究室主任宋则认为,“但是,《大卖场店址法》最大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民族企业。制定《大卖场店址法》是使外商、内商、国有、民营都适用同一套市场准人规则。出台《大卖场店址法》主要是避免商业资源因过度竞争而导致浪费。”  地方:在行动  北京市规定:城区二环路以内,原则上不再新增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店;大连市规定:商业企业选址时要有一个听证程序。目前出台《大卖场店址法》也已经不存在太大的障碍。 就在几天前的3月6日,北京市商委公布了《北京市流通业发展分类指导目录》,这份被称为“白皮书”的文件明确规定:城区二环路以内,原则上不再新增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首货店、大型综合超市、大型专业超市;城区三环路以内不再新增营业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仓储式商场和各类批发市场;市级商业中心和大型多功能购物中心以外地区,不再新增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地区级以上商业中心和规划的特色商业街区以外地区,则不再新增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零售商业设施。   除此以外,城市中心区、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商务中心区等地则不再新增各类初级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至于那些容易影响市民生活休息的餐馆、歌舞厅等商业服务业设施也将不允许在社区住宅楼的底层开办。   另据介绍,在大连市、上海市都已经有了关于网点选址的规定。大连市的第一个商业网点规划条例规定:在商业企业选址时要有一个听证程序。   有业内专家认为,我们国家现在实施《大店法》条件还不成熟,各地可以自己搞一些规划。   政府:规模、规范、规划是今年主要任务   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局长黄海在最近的一次零售业高峰论坛上表示,要把抓好规模、规范、规划作为政府引导零售业态的主要任务。他认为,我们必须跟国际接轨,因为我们既要做大做强,同时还要健康有秩序地发展,商业规范必须加以强调。 官方似乎也有所动。   即将组建的商务部部长助理的热门人选——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局长黄海在最近的一次零售业高峰论坛上表示,要把抓好规模、规范、规划作为政府引导零售业态的主要任务。   黄海谈道:“2002年下半年广州发生了一个很著名的案例,两家大型超市几乎比邻,相同业态进行价格竞争,你降我也降,最后降到了鸡蛋1毛钱一斤,烤鸡8毛钱一只,引来顾客抢购,不仅扰乱了商业秩序而且扰乱了交通秩序。为什么两个大型超市会被允许开在一起?这在外国是没有的。”   “美国的商业区很集中,商业区里面大的购物中心、大的专卖店、大的超市,都是不同的业态,没有两个超市面对面开在一起的。法国《商业法》规定:凡是销售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商场,设立、改扩建、停业两年后重新开业,以及销售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的任何扩张都需要向省级的商业设施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要经过听证,发给商业经营许可权证书,再向建设部门申请建设许可权证。”   黄海强调,这方面的规定,我们国家还差得很远很远。我们必须跟国际接轨,因为我们既要做大做强,同时还要健康有秩序地发展,商业规范必须加以强调。   法国《大店法》以听证为主,《大型零售店铺立地法》立法宗旨在于保护生活环境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美国也没有《大店法》,它是联邦政府授权州政府把商业网点规划纳入地方整体规划中,它主要是限制哪些地方可以建商店。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王庶平认为,从中国国情出发,我们应该更多参照美国的做法。法国和日本国家区域小,它不希望大的SHOPPLNGMALL占地过多,影响城市景观。而美国区域很大,与我国相似。   还有专家提出规划方面的矛盾主要存在于:城市规划归建设部主管,而商业网点的审批又归商业部门。因此建议由建设部门规划商业区,由地方商业部门规划商业区内部的各种业态。   外资:《大店法》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早在1999年6月,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就对外发布了《外商投资商业指导办法》。这个办法的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合资商业企业要符合所在城市的商业发展规划。我们并没有制造障碍。”   在《大卖场店址法》被各方呼吁的同时,还有另外一种声音,有人以此举违反世贸组织而对此项法律的制定提出异议。   最近国家经贸委发布了一个文件,重申强调规划,规定没有规划的城市不应申 报外商投资企业。文件发出后,有国家提出来这样做违反了世贸组织总协定。   黄海的解释是:“早在1999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就对外发布了《外商投资商业指导办法》。这个办法的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合资商业企业要符合所在城市的商业发展规划。我们并没有制造障碍。” 宋则教授也认为,我们出台《大店法》符合国际惯例,外商对此不应说三道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