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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2008-08-11    作者: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王超莹律师、蔡俊敏律师      浏览数:12,476

(本论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二OO七年度理论成果二等奖)

律师在社会公众的眼中一直是高收入群体,随之而来的律师收费问题也就成为引起人们争议的焦点。判断律师究竟该怎样收费才算合理,及时恰当地解决律师收费纠纷就应当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纠纷解决机制。

据统计,某市司法行政机关2005年收到的投诉共236件,其中投诉律师违规收费的26件,占投诉案件的11%200610月止收到投诉共151件,投诉律师违规收费的18件,占投诉案件的11.9%。律师收费纠纷发生之频繁、所涉内容之广泛,使得律师收费纠纷问题逐渐成为阻碍律师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如果纠纷不能很好的得到解决,律师被长时间困扰在律师收费纠纷中,将极大分散律师精力,一方面降低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另一方面也很可能导致人们降低对律师队伍的评价,从而阻碍了律师业的发展。

一、 律师收费纠纷的成因分析

不久前某司法行政机关收到一宗有关律师收费的投诉,某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某律师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本所律师为该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律师,至第一审审理结束时终止,包括办案费用,共收取律师费5.5万元。该律师在查阅有关资料、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为其办理取保候审等相关工作,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证实无犯罪事实,被无罪释放。委托人认为代理律师只完成了侦查阶段的工作,案件无需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已收取的律师费用过高,超过阶段收费标准,要求退还3.5万元律师费。而律师的解释是,刑事辩护的最好结果就是无罪释放,通过律师的努力现在本案已提前达到最好结果,可以认为已经完成委托事项,律师费不应退还。委托人投诉至司法行政部门后,经司法行政部门多次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同意退还2.5万元律师费。这样的结果可以说是司法行政部门介入的成功,其实也是双方妥协的一个结果,那么律师到底该怎么收费,该收多少又应该是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律师收费纠纷又应该由谁来解决?

从上面这个案例分析,究其根源,引起本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这些同时也是造成大多数律师收费纠纷的根本原因:

首先,主要原因还是律师收费标准的复杂性。与一般商品不同,律师法律服务是一项高智力多功能的、专门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工作,是人力资本比较密集的服务,这种服务的价格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除了律师的能力、水平和提供法律帮助所付出的劳动外,还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制状况和人们的承受能力有关。其价值的确定缺乏显而易见的、直接的对应关系。尽管现在人们对法律服务的价值认可有了非常大的提高,但是法律服务价值和价格的关系及其价格确定上仍然面临较低的社会认知。本案正是由于对律师费的理解不同产生的纠纷,律师费的收取究竟是看律师工作的结果还是律师的工作量。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一般公众对律师法律服务的价格存在一定的怀疑和不理解,这构成了律师收费引起争议的最主要的原因。

其次,律师行业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委托人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与委托人相比,律师的专业性决定其掌握了更多的有关诉讼风险、判决数额以及胜诉可能性方面的信息。许多委托人在律师面前本身即是寻求帮助的“弱者”,而非纯粹的平等交易主体,委托人通常因为对案件的复杂性以及法律服务的成本和性质缺乏了解而无法知道什么是合理的律师费,出于对专业知识充满的敬畏和获得专业服务的渴望,根本不敢去挑战律师的权威性。从本案可以看出委托人的普遍心理是,一方面希望支付低廉的费用,另一方面又希望获得更加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这样的矛盾心理加上律师服务行业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极易导致部分律师的道德风险,进一步导致纠纷的产生。

最后,律师服务收费纠纷的产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律师收费制度不够健全,缺少完善的律师收费纠纷解决机制。

一方面,目前针对律师收费纠纷没有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纠纷解决机制,实务中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加以干涉、解决,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只能单方面约束律师,而对于委托人却很难施加影响。同时,现行律师收费规范也只规定了当事人对律师收费有异议时享有申诉权,而律师对当事人久拖律师费的情况如何享受法律保护却没有规定,这些对律师是很不公平的。由于委托人申诉之司法行政部门没有任何成本,也不会产生更加不利的后果,很可能导致委托人对律师收费稍有不满即随意申诉,导致律师收费纠纷大量增加。

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一套明确的纠纷解决机制,现阶段律师收费管理部门多,对律师收费的衡量标准不同,委托人将律师收费纠纷投诉到不同部门,解决结果很可能不同,这样只能引发更多的纠纷。

二、律师收费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律师业、律师制度经历了从恢复、重建到改革、发展的20年,我国的律师收费改革制度也经历了几次大的变革。先后颁布了多部有关律师收费的法规,许多省(市、自治区)也出台了本地的收费办法与标准。但各省的收费标准相差很大,各律师事务所之间、各律师之间收费差距亦很大,同一类型案件的收费相差悬殊,一些法律服务项目的收费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律师收费标准很大程度上被架空,导致律师收费混乱的现象突出。

针对以上情况,我国律师收费纠纷解决机制在立法中从没有提及,到提出原则性规定,虽然原则性的规定还远远不能满足解决我国律师收费纠纷的需要,但是在我国立法上已经算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1956年颁布了第一个有关律师收费的法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1979年律师制度重建后,于1981年在《律师收费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和律师收费标准。后因该办法难以适应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1990年国家颁布了新的 《律师业务收费办法》及《律师业务收费标准》。1997年,国家计委、司法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0年发出了 《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标准的通知》。到此为止,我国律师制度虽经历次改进、完善,但是对于律师收费纠纷,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纠纷解决机制。

2006 4 13 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是《办法》的鲜明特征之一。《办法》规定了五种争议解决途径,同时明确提出要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目前,争议调解办法正由全国律协起草制订。

《办法》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举报或投诉。但是仅仅是这样粗线条的、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具有太多可操作性,对于律师收费纠纷的解决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问题,还需要制定具体的收费争议解决规则,这项工作司法部已委托全国律协来完成。

三、律师收费纠纷解决机制配套措施的完善

处理好律师收费纠纷问题,不应当仅仅停留于解决纠纷本身,同时应当有助于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律师收费纠纷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着手解决,一种是事前的规制和纠纷的预防,一种是事后的救济,为纠正律师不合理收费提供救济机制。从广义上来说,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应当包括完成机制本身的建立和配套措施的完善两方面,两者是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确立律师收费标准

我国律师收费标准如果完全采用政府或行业协会限定价格和收费种类也是不现实的,很可能出现指导价格相对滞后难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生活。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律师服务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产品若采用完全市场竞争方式,由律师和委托人合意决定律师收费标准而政府和行业自治组织都不加干涉,则可能出现要么委托人处于弱势地位而律师肆意喊价、要么律师之间竞争过度而压低服务价格。应当在政府指导的范围内与结合市场调节的方式,同时考虑律师行业的特殊性来确定律师收费的标准,减少律师收费的不确定性,减少委托人的怀疑和不理解,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

(二)建立信用评定机制

法律服务专业性引起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引发律师道德风险的发生,委托人对律师行业的普遍不信任,一个律师的口碑往往决定其业务开展的情况,律师行业也成为一个名声与信誉至上的行业。

应当在律师行业建立一个信用评定机制,把律师的资历,执业水平、收费纠纷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等等作为综合信用评定的参考因素,以此增强律师的自我约束性。

(三)信息公开制度

在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引发律师收费纠纷的原因之一。法律服务专业性的信息不对称在实践中是很难改变的,不然委托人也就没有聘请律师的必要了,那么律师收费标准的公开、透明就显得更加重要。收费标准、律师综合信用评价等信息都应当公开,供委托人在委托律师之前得以查询、参考,尽量减少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增强律师和委托人间彼此的信任,减少纠纷的发生。

四、建立多元化的律师收费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共存、整合,形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并将其绝对化,如诉讼。多元化主张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不排除来自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1

(一)建立多元化的律师收费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

1.从根源上看,引发律师收费纠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解决这些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也应当是多方面和多渠道的。诉讼作为解决纠纷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向来被视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尽管“不是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2纠纷的多样性就意味着程序的浪费不可避免。从这个层面上来考虑,更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以诉讼作为最后保障的,结合多种非诉讼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律师收费纠纷,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各方的权益。

2.多元化的律师收费纠纷解决机制能够为律师和委托人提供快捷、低廉的纠纷解决途径。多元化的律师收费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置应当是以简便快捷的解决纠纷为目的的,无需严格的诉讼程序,各项程序得到尽量的简化;此外,毋须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降低了委托人解决争议的成本,使得委托人能够在支付律师费之外尽可能少得再付出额外的费用解决争议。同时,律师也可以迅速而廉价的解决与委托人的收费争议,使他们能够尽可能方便的从争议中脱身,得以将精力更好的投入代理业务之中。

 3. 多元化的律师收费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会像诉讼那样具有鲜明的对抗性,从感情上来说双方更加容易达成协议,从而保护了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二)建立多元化的律师收费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设想

《办法》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举报或投诉。

根据《办法》原则性的规定设立我国的多元化的律师收费纠纷解决机制:

1. 引导律师和委托人事先约定纠纷解决方式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多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更加简便快捷的解决收费纠纷,但是面对多种选择的时候,出于不同利益的考虑律师和委托人很可能就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再次产生矛盾,这将违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立初衷。

建议立法引导律师和委托人双方采用事先协商的方式,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当发生收费纠纷时,采用何种纠纷解决方式,当发生收费纠纷时可以迅速、顺利地进入纠纷解决程序,而不会因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分歧而产生新的矛盾。同时应当以立法的方式规定,律师有义务告知委托人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否则委托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而律师则因其未尽义务而必须接受。

当收费纠纷发生时,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时,进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设定程序,解决收费纠纷。

2.确立双方协商为律师收费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

对于委托代理过程中案件发展情况、律师代理工作及成效,只有委托人和律师是最清楚的,双方因为之前委托事项的收费发生纠纷时,应当先由双方以律师收费标准和案件代理情况为基础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交由专门的纠纷调解组织。

3. 建立健全收费纠纷调解机制,建立专门的纠纷调解组织。

委托人和律师间发生收费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委托人认为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进行收费,因此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在连接国家行政管理和民众民主自治的关键环节上,建立基层自治制度——收费纠纷调解机制。律师收费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决定了收费纠纷调解机制必须通过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组织来建立。

首先,为了较好地连接国家行政管理和民众民主自治,建议纠纷调解组织设立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使得该纠纷调解组织具有一定的权威,同时也能够保证调解组织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声望。

其次,规范调解工作的具体程序。委托人在双方不能就纠纷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纠纷及双方争论的焦点提交该纠纷调解组织,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先判断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收费,如果律师有违规情况先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解双方矛盾;如果律师并无违规情况发生,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优势,在保证当事人自愿和调解协议规范化的情况下,引导双方达成协议。

4.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关于律师收费仲裁,美国已经拥有一整套较为成熟的律师收费仲裁制度值得我国借鉴。根据我国2006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律师收费仲裁的原则性规定,借鉴《美国律师协会律师收费仲裁示范规则》建立我国律师收费仲裁规则。

1)仲裁程序的选择

委托人可以选择采用诉讼、仲裁以及其他方式解决与律师之间的律师收费争议,一旦委托人启动了律师收费仲裁请求,则参加仲裁对律师而言就是强制性的,律师不得拒绝参加,也不得提起民事诉讼。律师就律师收费争议提起诉讼的,必须书面通知委托人有提起仲裁的权利,如果委托人在收到该通知一定期限内未提交仲裁申请的,或者寻求采用司法方式解决律师收费争议,或者反诉律师的不当执业行为并要求赔偿的,委托人则丧失了申请仲裁的权利。

2)仲裁员的选择

建议由各级律师协会负责构建律师收费仲裁机构,在地方律师协会中成立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人员、专家、法官、检察官、社会人士共同组成的律师收费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律师收费纠纷的调查、评估和处理。在委托人认为地方律协不能公正的解决律师收费争议时,允许其诉诸全国律协。

律师收费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对其评定需由一个同时熟悉律师业务和物价衡量标准的人员来完成,同时仲裁员应当受过适当的专门训练,并且具有多样性的经验和背景。仲裁庭由奇数的仲裁员组成,其中至少1/3应当为非律师。

为了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设立的目的,该仲裁结果应当为终局性的,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非该仲裁过程中出现明显的程序违法,及其它影响仲裁员公正的情况发生,当事人才能启动司法监督程序。

4.立足于国情,建议将律师收费纠纷设立为简易程序。

当委托人将律师收费纠纷直接诉诸法院时,建议设立专门的简易程序加以处理,降低诉讼成本。由于律师收费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建议评定工作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负责。审判人员可参照新制定的法定律师收费标准,并结合公平合理原则,对律师收费进行判定。



1 范愉:《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第2页。

2 白岱恩:《民事诉讼供求的经济分析》,《政法论丛》,2003年第4期,第56页。